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14日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

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9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从2012年起,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推进玉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工作。

1.认真落实和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文书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权利告知内容。未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尽快制定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政府法制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在行政复议接待室公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环节上的协调配合,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要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转送信访机构办理。创新行政复议受理方式,积极争取在政府网站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制作规范不予受理文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依法送达。(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逾期未答复和提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方式核实证据的,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取证,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取证。(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案件,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主审,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全过程实行先行和解、调解。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决。积极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权威性,突出以法明理、以法服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强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对拒不履行、延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3.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内容、格式。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解决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意见并反馈落实情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酌情扣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一)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科学设定所占比重,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作为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绩效办、市法制办)

(二)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县(市、区)及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县(市、区)及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监督检查要和评比表彰活动紧密结合,监督检查的结果是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书、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其纠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四)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要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及时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意见基本一致。(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四、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将行政复议法的宣传作为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六五”普法宣传内容中,常抓不懈。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等形式,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要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二)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一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二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三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司法局)

(三)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化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文书要依法送达。(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四)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上报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五)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管理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案件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卷内目录;领导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勘验、鉴定、调查笔录以及各类会议记录;有关的照片、声像等证据材料;其他有保存证明价值的物品。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以副卷的形式保存。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情况进行评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档案局)

(六)规范行政复议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加大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五、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建设工作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强配齐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政府部门也要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坚持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要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委办、市法制办)

(二)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配备行政复议专用车辆。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庭(加挂行政调解室的牌子)和必要的办案专用设备。(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三)确保足额的行政复议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包括立案审查、现场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听证审理等案件办理经费和宣传指导经费及其他业务经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四)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六、实施步骤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分三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6月)。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2014年12月)。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有序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

市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督促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法制办将按计划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市法制办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检查验收。市法制办将根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各县(市、区)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法制办。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抓紧抓好。政府法制机构要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细化方案,稳步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标准,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市法制办、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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