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工作安排情况的函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黔府函〔2015〕89号
颁布日期:2015-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工作安排情况的函

黔府函〔2015〕89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贵厅《关于交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的通知》(常办联字〔2015〕36号)收悉,现将我省承办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安排情况函复如下。

2015年,我省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0件(单独办理4件、会办6件),其中涉及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综合经济类1件,财政、税收和金融类1件,科、教、文、卫和体育类1件,城乡建设与资源环境类1件,工交、能源和邮电类4件,农、林、牧、渔和水利类1件,流通、旅游和服务类1件。我省已按建议内容分别交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10余个单位研究办理,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办理意见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答复或函复主办单位。

我省将严格按照关于处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代表沟通联系,按时办理并做好建议答复公开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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