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除麻风病危害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11〕114号
颁布日期:2011-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除麻风病危害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9月,省人民政府与卫生部签订了《关于共同加强贵州省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合作协议》,明确了2015年末实现消除麻风病危害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根据合作协议制定的《贵州省消除麻风病危害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消除麻风病危害五年行动计划

(2011—2015年)

麻风病是由麻风杆菌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经常导致患者肢体畸残。贵州是全国麻风病高发地区之一,患病率长期位居全国前列。未来5-10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彻底消除麻风病危害既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我省消除麻风病危害,卫生部与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签署了《关于共同加强贵州省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到2015年末消除麻风病危害的目标。为确保顺利实现这一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全省麻风病防治工作现状

贵州省麻风病防治工作经过近60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十一五”麻风病防治规划实施以来,2010年全省患病率降至1.7/10万,达到历史最低水平,较历史最高水平55/10万(1984年)下降了96.9%。但与全国相比,我省麻风病患病率仍处于较高水平,2010年位列全国第二位;病人的畸残比为25.37%、儿童比为6.8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42个县(市、区、特区)未达到国家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患病率低于1/10万)。据2008年调查,全省有存活麻风受累者(包括麻风病新发现病人、现症病人和治愈者)10429例,其中1、2级畸残病人5655例,占存活病人的54.22%;部分及完全丧失劳动力病人3890例,占存活病人37.3%,麻风病危害依然严重。

二、防治原则和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综合防治”的原则,结合贵州省麻风病流行现况与防治特点,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到2015年底,全省确保实现基本消除麻风病危害的目标,即以县为单位麻风病患病率小于1/10万。

三、流行区分类

(一)一类县。2010年麻风病患病率大于或等于1/10万的42个县(市、区):

贵阳市:花溪区、清镇市

遵义市:遵义县、凤冈县、务川县

六盘水市:水城县、六枝特区

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

黔东南自治州:麻江县、岑巩县、黎平县、从江县

黔南自治州:都匀市、福泉市、贵定县、惠水县、长顺县、独山县、三都自治县、荔波县、平塘县

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

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

铜仁地区:铜仁市、江口自治县

(二)二类县。2010年麻风病患病率小于1/10万的46个县(市、区):

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

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仁怀市、赤水市、桐梓县、习水县、湄潭县、余庆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自治县

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

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市、丹寨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黔南自治州:瓮安县、龙里县、罗甸县

毕节地区:金沙县、威宁自治县

铜仁地区:松桃自治县、玉屏自治县、万山特区、石阡县、印江自治县、思南县、德江自治县、沿河自治县

四、工作指标

(一)管理工作指标。

1.将消除麻风病危害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2.各市(州、地)、县(市、区)麻风病防治工作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3.10所新建或改扩建麻风院(村)按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毕节地区2所、其余市(州、地)各1所。

4.所有存活麻风病受累者纳入社会生活保障体系管理。

(二)防治工作指标。

1.从2012年起,新发现麻风病人2级残疾比控制在20%以内。

2.麻风病患者开始联合化疗后2年内新发生畸残者控制在10%以内。

3.麻风病人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麻风病联合化疗规则治疗率达到95%以上。

5.严重麻风病不良反应治疗率达到100%。

6.麻风病人密切接触者预防治疗性服药率达到90%以上。

五、策略措施

(一)早期发现病人。在坚持开展线索调查、家属调查、皮肤科门诊、自报、互报等日常发现病人工作的基础上,项目初期集中力量在全省开展麻风病普查工作,最大限度发现病人,尽量减少可能的传染。

(二)充分依托和利用建成的麻疯病院规范治疗病人。通过完善基础设施,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医疗、康复设备器材,改善生活条件和医疗服务水平,尽量收容辖区内麻风病人和社会散在的孤老残麻风受累者,提高其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医疗,并为残疾麻风受累者提供残疾康复服务。同时将麻疯病院建成本辖区处理现症麻风病人严重不良反应的转诊中心。对所有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不同的分型及时给予相应的联合化疗方案。同时,按要求做好病人在治疗前、治疗期间的监测,按有关标准对病例进行分类,定期统计上报。

(三)预防和救治残疾病人。加强对现症病人的神经功能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麻风反应、神经炎,防止新残疾发生。以在治1、2级畸残病人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其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者,及时实施手术矫治,术后提供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服务,最大限度恢复其生理功能。

(四)开展麻风病预防治疗性服药。在新患者发现率1/10万以上的麻风病高流行县(市、区),开展预防治疗性服药工作。

(五)加强健康教育。开展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对麻风病的科学认识,消除对广大群众对麻风病人的偏见与歧视,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贵州省麻风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麻风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地麻风病防治工作开展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支持和技术措施论证。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消除麻风病目标如期实现。

卫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麻风病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当地主流媒体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

发展改革部门把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全省10个麻风病院(村)新建、改扩建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在医学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麻风病防治的内容;保障麻风病人及麻风病患者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

公安部门负责为异地搬迁麻风受累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麻风病治愈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

财政部门将麻风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配套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优先安排麻风病聚居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将属于农村危旧房改造对象的麻风受累者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水利部门负责麻风病院(村)的水利设施建设,做好水源供应。

残联根据国家项目资助情况,采取项目救助等方式配合卫生部门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手术矫治,并做好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证等工作。

红十字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麻风病患者及受累者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

七、经费保障

(一)中央财政对我省麻风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二)省级财政每年按与卫生部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3∶7落实配套资金。

(三)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按当年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总和的10%落实配套经费。

八、队伍建设

(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独立科室,配备8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并设立麻风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进一步提高麻风病实验室检测及管理水平。

(二)市(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防机构)要设独立科室,配备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

(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要配备麻风病防治专职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其中一类县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二类县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指定专

人负责落实麻风病防治工作。

九、实施计划

(一)工作内容。

1.项目启动。各级召开项目启动会,安排部署2011年—2015年麻风病防治工作和2011—2012年重点工作,逐级签订《2011—2015年麻风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2.人员培训。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适时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各级有关人员麻风病防治能力,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防控、实验室技术等培训班。

3.开展麻风病普查。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广泛麻风病可疑线索报告工作,由专业人员对可疑线索进行筛查、确诊,最大限度发现病人,及时治疗,消除传染源。

4.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对全省现症和既往麻风病患者及其周围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调查,了解现存活病人的生存现状。

5.早期发现病人。采取多种方式及早发现病人,包括可疑者筛查、可疑线索确认,密切接触者检查和转诊、确诊治疗管理等。早期发现病人是消除麻风病危害的核心措施,这一核心措施要贯穿于麻风病防治工作全程。

6.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对麻风病患者进行登记、报告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平台,加强以县(市、区)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耐药菌株、难治病例、流动人口发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加强疫情治疗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为健全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7.健康教育。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国家实施麻风病免费治疗;麻风病十大可疑线索;麻风病早治疗可减少畸残发生并有效减少传染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发现病人,消除对麻风病人的歧视。

8.开展麻风病预防治疗性服药。在新患者发现率1/10万以上的麻风病高流行县(市、区),对多菌型麻风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治疗性服药。

9.治疗管理。

(1)治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麻风病诊断标准》(WS291-2008)执行,新病人在确诊后给予免费治疗。

(2)随访:统一使用“贵州省麻风病联合化疗病历”为所有新、复发病人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每年进行2次随访和检查。并及时按照有关标准对治愈病例判愈。

10.畸残预防与康复。

(1)监测治疗现症病人:对现症病人实施免费治疗,定期监测并对畸残者进行自我护理方法培训和指导。

(2)发放自我防护用品:根据病人畸残情况发放自我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及时补充消耗用品。

(3)手术矫治: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畸残者,及时实施手术矫治,术后提供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服务,最大限度恢复其生理功能。

(4)畸残预防康复一体化建设:为提高麻风残疾受累者康复效果,开展残疾康复一体化试点工作,运用县、乡、村三级卫生资源,为辖区内麻风残疾受累者提供相应的畸残护理培训、督导和转诊服务,帮助其养成自我护理生活习惯。

11.规范管理麻风病院(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理顺麻风院村管理体系,保证麻风院村正常运转经费。切实解决好住村病人治疗、康复和生活问题,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应保尽保。新建、改扩建的10所麻风病院(村)按时完成建设和投入正常使用。同时加强对原有麻风病院(村)管理,进一步改善病人生活条件,提高康复效果。

(二)时间安排。

1.2011年下半年召开项目启动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2.2011年—2012年3月,以普查发现病人为重点。在一类县开展麻风病普查活动,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开展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

3.2012年4月—2015年8月,以规范治疗管理麻风病人为重点。继续加大早期发现病人工作力度,加强对病人的治疗和管理,预防畸残,对多菌型麻风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治疗性服药;开展患者康复治疗,改善麻风院(村)条件,落实关爱麻风病人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持续开展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

4.2015年8月—12月,开展终期评估,对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十、奖惩制度

(一)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制订防治政策。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将麻风病防治工作和政策保障纳入绩效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将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启动问责机制。

(二)设立麻风报病奖。为有效提高群众报病和基层卫生人员发现病人的积极性,促进麻风病人的早期发现,设立麻风报病奖。经调查确诊的麻风新发现和复发病例,每例给予报病者1000元奖励。奖励经费从省级经费中统筹安排,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发放。

(三)考核评估。

1.年度考核。每年由省卫生厅制定考核方案,各级麻风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考核,重点考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本级麻风病防治领导小组,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

2.终期评估。2015年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省为单位的终期评估。评估考核内容以麻风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贵州省麻风病防治效果、疫情控制指标为重点。评估方法主要采取收集现有数据、资料和现场检查来收集相关的防治工作信息。通过听汇报、查看文件、资料、疫情报表、问卷调查、现场检查以及访谈防治人员、病人及其家属、居民等方式,全面了解麻风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以奖代补安排省级配套经费。省麻风病防治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地)工作完成情况,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分配省级配套经费。对考核合格者,划拨省级配套经费,对考核不合格者扣发省级配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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