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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关于明确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明确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33号
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明确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消防业务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保障;县(区)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县(区)级财政负责保障。
二、保障标准
1、市、县两级纳入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战士2.4万元/年·人,干部2.6万元/年·人。
2、灭火器材物资、油料损耗、补给经费保障不低于50万元/年·战斗单位(战斗单位由上级消防部队根据编制确定)。
三、工作要求
1、保障标准从2012年开始执行,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2、保障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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