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明确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明确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33号

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明确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消防业务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保障;县(区)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县(区)级财政负责保障。

二、保障标准

1、市、县两级纳入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战士2.4万元/年·人,干部2.6万元/年·人。

2、灭火器材物资、油料损耗、补给经费保障不低于50万元/年·战斗单位(战斗单位由上级消防部队根据编制确定)。

三、工作要求

1、保障标准从2012年开始执行,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2、保障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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