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的通知
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10〕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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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6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省在安单位:
2010年6月20日至7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各部门、单位暴露了很多问题,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要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请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执法单位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于2011年2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将适时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程序
(一)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事项过程中,对办理该事项所需要的条件必须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口头告知视为没有告知。
(二)市、县两级行政法机关对各种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事项的一次性告知书面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不得作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内容。上级行业主管机关、本部门同级其他机关的文件或者同级政府文件均不得作为一次书面告知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的每一个条件必须列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规定。
(三)各种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的书面告知内容必须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的条件,只能是一次性告知内容,任何人无权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其他条件。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程序规定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行政登记事项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程序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执行。
(一)受理:管理相对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办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的,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决禁止不答复、不办理、无结果的行为发生。
(二)审批(登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行政许可或者进行登记时,只能按照一次性告知的条件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其他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办理,不得超越。
三、严格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一)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其层级效率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相互冲突的,执行层级效率高的上位法。
(二)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后法的规定。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执法的依据,在各种法律文书中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应当逐级上报请示,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法律、法规、规章。
四、严格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卷宗管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完成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归类整理,按照该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形成案卷,妥善保管,以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检查或执法质量考评。
五、其它问题
(一)前置审查的设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程序实施,不得随意设定该事项的前置审查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将该事项的审查工作下放到下级机关,更不得因此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该事项,让当事人多次往返。
(二)审批权限上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权,上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包括下发文件)上收下级行政机关的该行政审批权,以免增加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办成本。
(三)委托执法: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委托其他机关、单位、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履行行政登记职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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