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9〕39号)和《毕节地区行署毕节军分区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毕署通〔2010〕2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一)服现役满2年(含2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

(二)省退安办下达安置指标的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

(三)服现股满2年以上且在服役期间获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

(四)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5级至8级退役士兵(患精神病残疾士兵,按民发〔2005〕1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

2.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3.非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4.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

5.经核查伤残、立功等不属实的;

6.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7.对未经军地集中交接,无省级安置部门开具接收通知书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接收安置,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

8.已参加省直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招考被录用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安置。

二、安置原则

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考试择优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府一次性给予一定经济补助,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

三、安置办法

(一)父母有一方在垂直管理部门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派遣到相应的垂直管理部门具体安置;父母双方在地直单位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市安置办不办理接收安置手续;父母一方在地直单位工作且为地直单位下岗职工,若本人自愿可凭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参加择优考试安置。

(二)政策性安置。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服现役10年以上具备安置条件且手续齐备的转业三期以上(含三期)士官和服现役满2年以上(含2年)随档案评残手续齐备的5至8级退役残疾军人,安置到人事编制部门提供的镇乡缺编事业岗位及隶属市直部门管理的地点在镇乡的全额拨款缺编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以上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驾驶工作,有驾驶档案原始资料记载,持有合法汽车驾驶执照,经交警部门实际驾驶操作考试合格的直接安置到市直部门全额拨款缺编事业岗位工作。

(三)除上述第(二)条安置的退役士兵和已被毕节市以外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外,市安置办提供镇乡缺编事业岗位及隶属市直部门管理的地点在镇乡的全额拨款缺编事业单位的12个岗位,按照考试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文化考试的方式进行择优安置(具体方案另订)。

(四)对按政策规定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3.5万元,其中:以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基数,按比例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西藏服役的再增发10%,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多次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累计计算。同时,凡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2〕20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享受税收、个体经营、就业服务等优惠政策。

四、安置要求

(一)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把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市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力度,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努力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对经考核、考试择优获得安置的退伍军人,市编委办、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凭市退安办的安置文件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及时办理工资、户口等相关手续。

(四)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名参加考试择优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按自谋职业办理,并在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五)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接收到安置通知后,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安置资格。

(六)城镇退役士兵。待安期间生活待遇,由市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在规定期限截止日之后,不再享受待安期间的补助待遇,已通知其安置报到或在办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在规定期限内按月算生活补助费。

(七)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行联系到企业单位工作的,2011年12月30日前到市退安办办理相关手续。

五、积极扶持和帮助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发展生产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乡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广泛宣传教育,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要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以及省、地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组织退役士兵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交流思想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就业形势分析、安置政策讲解、择业观念转变等方面的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清新形势下就业发展的大趋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的开展,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使全社会都充分了解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强化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稳定、维护大局,确保顺利推进并圆满完成我市2011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七、组织领导

成立“毕节市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胡书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付波(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许志刚(市政府办副主任)

周凌祥(市纪委副书记)

刘昂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袁德书(市编委办主任)

燕金祥(市教育局局长)

聂祥华(市财政局局长)

焦中华(市民政局局长)

潘永忠(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张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局,由焦中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潘永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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