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0日

毕节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消防管理,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节市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地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区域内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综治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体广电局、安全监管局为成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评。

第六条考核工作组应提前半个月将考评时间、考评内容、评分标准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围绕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座谈走访、暗访调查及日常掌握等方式,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5日前对各县(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三章考核评分

第九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市公安局根据本办法及市政府与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目标责任书》拟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将考评情况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跟踪管理考核内容,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对优秀的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工作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市人民政府对未完成的任务和存在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双考双评双挂钩”跟踪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取消当年考评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毕节市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毕节市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建立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结果终身负责制。

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严格消防安全事项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明确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监管职责。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阶段性、季节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对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

建立由工商、文化、住建、新闻等部门共同协作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按照《贵州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监管,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确保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率100%。

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年度计划,抓试点,逐步推广;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政府、部门要单独或联合下发文件推进消防宣传工作。

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党校、进景区、进工区“八进”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信息。

针对农村、社区弱势群体开展实效性消防宣传教育。

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纳入学生入学安全教育内容,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完成“三级培训”任务。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

完成年度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

公共消

防设施

制定本地区“十二五”消防发展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进度实施,贯彻《毕节市产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建制镇、旅游文化村寨和新建产业园区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

贯彻《毕节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完好率不低于90%。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认真落实《贵州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采取事业编制、公益岗位、合同制、驻勤民兵等形式发展文员和专职消防员,补充公安消防部队力量。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切实抓好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培训等工作。

灭火应

急救援

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同级政府目标绩效管理体系和“双考双评双挂钩”,落实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军政主官兼任同级政府办领导和同级公安局党委班子的“双进”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消防安

全责任

政府领

导责任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和党委政府“双考双评双挂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机制及政务督察内容,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成立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部门监

管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单位主

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定期开展报告备案、检查、巡查、培训、演练等工作。

经费保障

按照市委议警会精神及《毕节市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驻地公安消防部队正常业务经费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文员、驻勤民兵(消防应急民兵)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执勤补助、地方性生活补贴、消防员高危补贴和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等经费纳入政府保障范围,确保地方业务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上年度的20%;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经费列入项目支出,根据工作需要落实相应配套经费,装备维护经费(不低于采购经费的10%)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

责任追究

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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