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行政审批实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行政审批实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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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行政审批实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全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的精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实施,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结合本市实际,就下一步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调整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确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行政许可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设定标准。法规草案在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前,承办单位要将新设许可事项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报审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立法资料。
(三)市政府规章、各级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会审、验证、考核、准运、准销、划分等级、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四)继续深入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通知》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在我市2013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对我市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重点清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二是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三是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四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
清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组织进行,按照规章“谁执行、谁清理”、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发现有上述问题的,要按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市审改办安排,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清理结果。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有效规范行政审批实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及时更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再造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要将项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实行标准化审批。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变相保留”的现象。
(三)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义或者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保留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的,不再进行审批;转为服务事项的,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突出体现不同于行政审批的服务特点。
(四)各级各部门要统筹负责好本地区、本单位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设定的行政审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实施等。根据评价需要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审改办、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程序报该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机关审定。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法制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和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行政审批实施的具体措施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要组织市编办、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适时开展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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