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13]21号
颁布日期:2013-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3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2〕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体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体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先行先试。锐意进取,积极创新,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的工作体制。

(三)稳步推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先易后难,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在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完善。

(四)注重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应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设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个人委员从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以及党政机关中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单位委员由被集中复议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它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专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专职副主任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仲裁机构工作;承办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等。

(二)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属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后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的运行方式。

1.统一受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属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时,应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要求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并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详细地址、电话。

申请人向市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告知申请人直接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市有关行政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转送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统一审查、统一决定。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署,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和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一般重大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特大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领导认为必要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经市政府相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议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实行票决制,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参加,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过半数参会委员的意见为议决意见。

(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

对于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按以下规定应诉:

1.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2.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委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派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市政府的名义应诉。

(五)对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答复和应诉。

1.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是议事机构的,由议事机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代市政府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对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省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是议事机构的,由议事机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根据市政府的委托,指派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市政府的名义应诉。

(六)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

为了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更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更加体现民主、科学和依法决策的特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需要从有关工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中聘请经遴选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受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对重大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咨询论证,出具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论证会集中审议,专家咨询组提出的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参考依据。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实际需要,是合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落实措施,保证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督办督查局、市群工中心、市直机关事务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市法制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健全工作机构。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办案场所,保证工作经费,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试点工作所需办公场所由市直机关事务局安排;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强总结交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等上级机关的支持,加强与其他试点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内容。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调研,拟定试点工作方案。

(二)试点准备阶段。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人选确定、组建新的工作机构、开展试点宣传等各项筹备工作。

(三)试点启动阶段。2013年5月起,正式启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试点经验后,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相关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附件: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文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邹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涛(市法制局局长)

成员:安陵(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纪委第二纪工委书记、市监察局第

二监察分局局长)

滕晓洪(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胡连生(市编委办副主任)

赵旭(市督办督查局副调研员)

麻晓刚(市财政局副局长)

卢祝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家祥(市群工中心副主任、市信访局副局长)

姚红艳(市法制局副局长)

梅军(市直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办公室主任由付涛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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