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3〕87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投资软环境,强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确保我市政务服务工作更加高效、廉洁和高质量、高水平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含联络制);
(二)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
(三)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二、考核奖惩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和“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的精神。
(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党办发〔2008〕17号)。
(三)《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强化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11〕1号)。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
(七)《贵阳市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组织保障
成立市政务服务工作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邹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黄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周广(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应建琴(市督办督查局调研员)
陆秀祥(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路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书记)
付涛(市法制局局长)
李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龙燕(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跃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纪检组长)
成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李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考核,为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并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
四、考核内容
政务服务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为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务服务工作目标和任务。各责任部门的具体考核内容为:
(一)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含联络制)
1.《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2.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3.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
4.服务对象评议情况;
5.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
(二)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
1.《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2.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
(三)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1.《贵阳市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2.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
五、考核方式
(一)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各分厅考核方式
1.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含联络制)。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月度考核、电子监察绩效考核以及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2.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实行月报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的月度考核、日常督查以及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考核方式
实行月报和年度考评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每月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月度考核、日常督查以及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程序
各单位于当年12月中旬前对照目标进行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于12月底前将考核评定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定;次年1月下旬前将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七、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年度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结果,每年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各分厅以及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按一定比例评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的单位进行问责,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核计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各分厅单位以及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年度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结果提供给市督办督查局,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三)奖励标准。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含联络制)及相关考核管理服务单位的考核奖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当年的实际考核情况拟定具体奖励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兑现奖励。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的精神,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分级兑现。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和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考核纳入内部考核奖励,可由各分厅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比照市级标准执行。
(六)实施问责。年度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督办督查局等相关部门,按程序扣减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领导班子责任奖50%和责任人当年综合目标奖50%。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批准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2.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3.贵阳市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4.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略)
5.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略)
6.贵阳市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略)
附件1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细化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根据《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及《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结合大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单位(含联络制)。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三章
第三条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由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加分不超过20分),基本分100分,总分120分(详见附件4)。考核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70分);
(二)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0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0分);
(四)服务对象评议情况(10分);
(五)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20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评定及使用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予考核”五个档次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得分按0分计,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
(二)未按照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工作人员要求选派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进驻,或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进驻,导致窗口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未按照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或不主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接受电子监察的;
(四)未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权必到位”的原则执行,导致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在原单位后台运行,“体外循环”情况突出的。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因各方面原因被市以上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予考核”。
第八条下列窗口单位,不参与“优秀”等次评定:
(一)零办件窗口单位;
(二)联络制窗口单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市政务服务大厅有关规定,在月度考核通报中累计被通报3次及以上的窗口单位;
(四)窗口单位因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好、服务态度差、服务效率低、不执行首问责任制、办件程序违规、吃拿卡要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
(五)窗口单位因窗口工作被新闻媒体或有关监督单位暗访,作为负面典型的;
(六)应当纳入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存在不及时录入、不开发接口或不实时传输业务数据至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系统等逃避电子监察行为的;
(七)因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原因致使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出现红牌1次及以上或黄牌3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考核评定
(一)优秀:按照窗口单位总数20%的原则确定“优秀”窗口单位。考评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得分排在优秀限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且符合评优条件的,评定为“优秀”窗口单位,给予专项工作目标考核一等奖;
(二)良好:按照窗口单位总数50%的原则确定“良好”窗口单位。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得分排在“良好”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评定为“良好”窗口单位,给予专项工作目标考核二等奖;
(三)合格:考评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低于90分的窗口单位;
(四)不合格: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窗口单位;
(五)不予考核:取消考核评定资格。
第十条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使用,按《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各窗口单位在当年12月中旬前对照本单位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当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定建议意见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次年1月下旬前将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列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奖,兑现考核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以下简称分厅)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及《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结合各分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由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第四条考核内容。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具体从两个方面进行(详见附件5):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分厅部分执行情况(100分);
1.积极主动做好分厅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指标任务(30分);
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平均办理时限压缩60%以上,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15分);
3.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和日常管理(20分);
4.完善《办事指南》、《办理事项告知单》等资料,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10分);
5.进一步健全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监察设施设备完好率100%,确保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数据与电子监察系统连接,主动接受实时监察(10分);
6.建立完善投诉管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10分);
7.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应设立行政收费窗口统一收取(5分)。
(二)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20分)。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加分不超过20分),基本分100分,总分120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评定和使用
第六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评定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对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问责。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因各方面原因被市以上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予考核”。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使用,按《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督查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日常督查考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取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和抽查结果作为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年度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考评依据。
(二)年度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各分厅的自查上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督查、抽查情况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等,对各分厅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十条各分厅在当年12月中旬前对照本分厅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当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定建议意见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次年1月下旬前将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贵阳市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及《贵阳市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结合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三条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由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第四条考核内容。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具体从两个方面进行(详见附件6):
(一)《贵阳市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100分);
1.大厅建设规范化情况(50分);
2.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10分);
3.日常管理及运行情况(30分);
4.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对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对口业务指导及督促情况(10分)。
(二)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20分)。
第五条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加分不超过20分),基本分100分,总分120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评定和使用
第六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对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问责。
第七条区(市、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因各方面原因被市以上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予考核”。
第八条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使用,按《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督查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日常督查考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取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和抽查结果作为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年度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考评依据。
(二)年度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自查上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督查、抽查情况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等,对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十条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当年12月中旬前对照本单位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当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定建议意见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次年1月下旬前将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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