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1〕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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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2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为确保2012我市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顺利实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让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属地监管、区域包保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工作目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确保2012年春节期间我市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公安、法制、监察、质监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消防、工商、交通、城管、财政、环保、教育、卫生、广电、供销、治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协调。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监管,区域包保”的原则,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监察、财政、环保、教育、卫生、广电、供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统筹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零售网点设置、应急救援、打击和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等相关工作,确保本辖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合实际的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指导、帮助各区、市、县对口部门认真做好限放期间烟花爆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隐患。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通力合作。
(二)严格零售网点许可审查
各区、市、县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严格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审批。对零售点安全条件(店面面积、店内安全设施、储存条件、周边安全距离、点与点的安全距离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对之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违规采购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行为等)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发证。
要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零售点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要尽量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气)站、液化气站、煤气调压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场所)。
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坚决杜绝集中、连片经营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区、市、县政府在节前要进行广泛宣传,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印发和张贴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燃放知识,引导市民到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教育部门要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燃放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增长从业人员烟花爆竹相关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经营风险意识。
(四)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加强节日期间的联合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查处非法采购、无证经营、一证多点、异地经营、占道经营和无证上岗等行为,查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对违法违规的零售经营户,特别是非法渠道进货的零售点一律将其列为“黑名单”,3年内不得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特别要加强对乡镇集市、城乡结合部的监管监察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摊贩。
各区、市、县政府要在进入我市的各主要路口设立检查点,对入城的可疑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
(五)加强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管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省外烟花爆竹产品供货单位名单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1〕68号)和市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关于允许在贵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知》(筑安监发〔2008〕61号)的相关规定采购、销售烟花爆竹,并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安监发〔2010〕3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用防伪标识制度,必须在其所售产品包装上粘贴本企业的烟花爆竹专用防伪标识,同时做好配送服务和限放结束后零售点剩余产品的回收工作。
各零售点必须严格按照《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允许在贵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知》的规定采购、存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进货时要认真核查产品上是否粘贴有批发企业的专用防伪标识,严禁采购、存放、销售无批发企业专用防伪标识的产品,对市场上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按非法产品进行没收。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台帐,并认真做好登记。
各区、市、县要加大对各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产品进行处置,对违规采购、存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加强对重点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商场、公园、车站等重点地段和油库、加油(气)站、煤气储柜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强化值守,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标语,确保春节限放期间各重点地段、场所(设施)的安全。
(七)落实责任、加强值守
各区、市、县政府在限放期间要设立临时指挥部,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保障信息畅通。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重点企业在春节限放期间要建立值班制度,编排值班表,落实值班人员、电话,加强值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2012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
(二)坚守岗位,确保信息畅通。限放期间,各区、市、县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值班人员不离岗、不脱岗,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烟花办。
(三)认真总结。限放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重点企业要对春节限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把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资料报送。各区、市、县政府,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2012年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烟花爆竹应急预案》、临时指挥部地址、值班电话和值班表等资料上报市烟花办。地点:金阳市级行政中心2期B区附162号;联系人:陈忠贵;联系电话:7987367、7987492、153290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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