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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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6日
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增强专项资金服务于民生、稳定、建设、发展的作用,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专项资金,是除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以外,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分配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一)各业务部门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保证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和运转、完成部门自身工作任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二)市财政切块安排到各有关部门,由各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切块资金。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原则安排: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在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上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的安排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安排和审批。
项目资金由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含市委、市政府已明确的重点项目资金安排数),召开专门的党组会、党政联席会或专题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部门重点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并经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确定的科目和项目使用。
(二)切块资金的安排和审批。
各切块资金的总体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及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切块资金总体额度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将切块资金额度下达到各市直牵头部门。
市直牵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细化预算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牵头部门的领导初审,报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按确定的科目和项目使用。细化预算建议方案中原则上要预留20%的资金作为全市统筹安排应急资金,在第四季度安排支出。
第六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准后,各部门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增强预算刚性,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调整的,按以下原则、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项目资金预算及切块资金细化预算调整。
项目资金预算及切块资金细化预算调整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1.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
3.5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审批,特别重大的支出项目变动由市长办公会审批。
(二)全市统筹安排应急资金的使用。
从切块资金中预留的全市统筹安排的应急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通过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上半年必须实现50%以上进度,第三季度必须实现80%以上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要求的,由项目实施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上级要求配套资金等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按上述预算调整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八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确需追加的,由市财政部门在调整年度预算时结合财力状况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到相关市直部门,追加的专项资金预算按年初预算编制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九条市直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一)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年度结束后,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并抄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市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均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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