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3〕31号
颁布日期:2013-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应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外突发事件,进一步增强对涉外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和在筑外籍人士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处置原则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服从我国外交大局和国家整体利益,并注意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处置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发生冲突时,一般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争取主动依法处置的方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方协作,快速应对,措施果断,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13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涉及对港澳同胞、华侨及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涉外事件,适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构的设置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涉外突发应急处置工作。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外事办主任及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外事办报告情况,制定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工作。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外事办

主要职责:做好涉外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配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外事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事发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等

主要职责: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员,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

(4)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传染病疫情实施预防控制等。

(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供电、供气、供水单位等

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等。

(6)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

成员单位:事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正面引导舆论等。

(7)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2职责分工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外事办: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应急救援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理涉外刑事、治安、灾害、交通事故、外国人伤亡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市维稳办: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维稳工作,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处理涉外卫生突发事件中外国人的医疗救治、食物中毒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外国人遗体的处理事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籍人士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籍人士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教和留学生在筑生活、工作期间,以及境外单位或个人在筑开展教育交流活动期间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处理来筑的外籍游客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涉外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市涉外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外事办和涉外部门新闻发言人按确定的报道口径向媒体发布新闻。

市法制局:负责突发事件的法律咨询服务。

其他涉外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该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31建立紧急涉外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市属用人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涉外工作中,分析可能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涉外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收到情况报告,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外事办报告。

32各区(市、县)外事部门收到涉外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要按本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涉外(专项)预案的程序要求,协调配合有关涉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置,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瞒报、缓报或者谎报涉外突发事件。

4处置程序

41市外事办收到涉外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了解涉外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并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外事办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2市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事件的具体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3市属各相关涉外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按照涉外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积极支持和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44外国人死亡事件,应立即报告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外事办公室。严格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旅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尸体、骸骨的托运,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发给出境许可证,方准运出。

45外国人死亡事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使、领馆索要材料、交涉、探视等事宜应严格按照外发〔1995〕17号文件和外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办理。外国人正常死亡,由接待单位或者聘用单位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死者无接待、聘用单位,或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通知。在灾难事故中死亡,由当事部门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外国使、领馆索要材料、交涉、探视等事宜,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或司法厅(局)提出。凡公开的材料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提供的材料,应予提供,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

46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确定报道口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实施。

47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市涉外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向市政府报告处置结果,并终止应急响应。

48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工作措施。

5善后处置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迅速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救治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对于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影响处置工作或违反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预案的更新和管理

本预案由市外事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市外事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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