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1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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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4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黔府发〔2011〕36号)及《关于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法函〔2012〕1号),市政府决定对市、县两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覆盖范围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央、省属驻市(县、特区、区)行政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职责划分
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市政府的行政强制事项,指导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县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县级政府的行政强制事项,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的行政强制事项;中央、省属驻市(县、特区、区)行政事业单位由其上级单位指导,清理结果送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照《行政强制法》和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本部门是否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依法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部门,梳理行政强制事项,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确认本部门无行政强制权的填报空白表。2012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完成。
(二)审查: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向行政强制权实施机关反馈。2012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完成。
(三)确认: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和本级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确认、校对,编制定稿的《行政强制权目录》(参照《行政职权目录》格式)并绘制《行政强制权运行流程图》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2012年5月16日至5月30日完成。
(四)公布: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清理后依法应当保留的行政强制事项,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纳入《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目录》进行管理。2012年6月1日至6月15日完成。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保持上下衔接。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强制事项清理工作要与省级政府部门相衔接,比照省级政府部门的格式和内容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强制权并非完全一致,要对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自查。可参阅省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清理工作讲解资料(http://www.gzfzb.gov.cn/html/NoticeNotice/2012-2-14/111/)。
(二)保持左右沟通。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多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要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明确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并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的备注栏注明其他相关部门的权限。
(三)行政强制事项清理工作中的专业问题向省级相关部门咨询,一般问题向市政府法制办咨询(联系人:瞿六亿,联系电话:8206670)。市级政府部门的清理表格、文件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市政府办文书科,并在文件名后加注“转法制办”字样。
附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
http://www.gzlps.gov.cn/art/2012/4/1/art_21773_2943.html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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