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促进重点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5〕56号
颁布日期:2015-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促进重点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促进重点领域消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黔东南州促进重点领域消费实施方案

为深入挖掘我州住房、汽车、工艺品、旅游等重点领域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扩大和升级,促进我州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稳定住房消费

(一)增加城乡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确保省下达的年度基本建成任务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在各县(市)公廉并轨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的基础上,加快保障房分配入住,确保今年11月底前完成省下达分配入住任务。加快城镇保障房、农村危房改造与扶贫生态移民房建设,推进“三房融合”,满足城乡住房需要。(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州移民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扶贫办、各县市政府)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及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前台大委托方式,贷款业务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政府)

(三)启动住房补贴。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对家庭购买的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给予实际成交额0.5%的财政补贴(补贴支出由州、县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政府)

(四)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用地政策导向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合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规模和节奏。加强房地产项目用地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预期。(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规划局、州国土局、各县市政府)

(五)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再降低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各县市政府)

(六)推动生态民居工厂化建房下乡。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动工厂化建房下乡,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引领绿色消费。(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国土局、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政府)

二、拉动汽车消费

(七)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管理。落实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引进品牌汽车代理商,降低汽车消费成本。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新旧汽车置换业务,加快淘汰“黄标车”,促进汽车更新换代,拉动汽车消费。(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投促局、州国税局、各县市政府)

(八)积极培育二手车市场。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规范二手车交易流程和管理制度,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车主提供二手车延期质保服务,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对买卖双方为自然人的二手车交易,不得以强制评估或者变相强制评估等方式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推动二手车交易服务手续费、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合理定价。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汽车和假冒伪劣配件、隐瞒二手车车况及以次充好、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二手车放心消费。(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国税局、各县市政府)

(九)推进汽车流通现代化进程。加强汽车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汽车及配件物流集聚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汽车物流共同配送网络,加强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汽车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发展汽车租赁,引导租赁企业实现跨区域经营。积极延伸汽车流通产业服务链,支持企业发展金融、保险、装饰、置换等业务,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各县市政府)

三、促进工艺品消费

(十)推动会展消费。以银饰、刺绣、蜡染、木雕等传统手工艺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生产设备及包装等为代表,突出民族民间工艺品消费主题,继续办好中国(凯里)银饰博览会、黔东南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等大型展会及其他专业展会活动。积极参加中国(贵州)国际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等重大会展活动,扩大参与群体,增强会展消费效应。(牵头单位:州商务局、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旅发委、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民宗委、州工商局、各县市政府)

(十一)加强工艺品市场建设。加快凯里民族民间工艺品交易基地以及15个县旅游商品一条街建设,为工艺品交易提供集中、便捷的场所。拓展销售市场,推动银饰、刺绣为代表的民族民间工艺品走出国门。(牵头单位:州商务局、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工商局、州民宗委、各县市政府)

(十二)创新促销方式。加强与旅行社、宾馆酒店、游客服务中心等外界资源合作,推出“民族民间工艺品游”新型促销模式。积极采取投放广告、人员推销、营业促进、公共关系促销等工艺品促销方法,充分发挥促销在短期内提升顾客对产品认知度、扩大产品销量的作用。(牵头单位:州旅发委;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工商局、各县市政府)

四、升级旅游消费

(十三)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围绕核心旅游要素,加大镇远古城、西江苗寨、肇兴侗寨、下司古镇等品牌景区打造力度,推动精品景区提档升级。加快中国传统村落、古城古镇、机场、高铁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配套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州旅发委;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民航局、州财政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政府)

(十四)拓展旅游营销市场。完善黔东南旅游地接联盟,创新旅游营销机制。借助“高铁效应”,依托“苗乡侗寨情·美丽黔东南”旅游品牌,创新和实施联合营销、精准营销、网络营销市场开发战略。巩固贵阳、重庆、长沙等传统客源市场,拓展北京、上海、杭州等客源市场及海外市场,加强与桂林、张家界等周边重点旅游城市的合作,建立区域旅游联盟和旅游营销中心。增加游客接待量,壮大旅游经济规模。加大旅游市场的宣传力度,增强旅游消费的综合吸引力,促进旅游消费稳步增长。(牵头单位:州旅发委;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民航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政府)

(十五)丰富旅游产品。加大黔东南美食旅游、健康养生、避暑休闲、民俗考察等专项旅游或特种旅游等产品开发力度,培育系列产品,丰富旅游业态,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解决假日旅游需求的集中释放与旅游产品的有限供给及产品消费选择有限的矛盾。(牵头单位:州旅发委;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民航局、州财政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政府)

(十六)出台奖励政策。结合我州高铁、机场、高速公路、乡村公路等设施改善和大健康旅游发展势头,制定《黔东南州组团旅游奖励办法》,对组织游客采取包机、专列及大型旅游团等到黔东南旅游的旅行社,及开发、设计、销售黔东南旅游商品等企业进行奖励,激发我州旅游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州旅发委;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民航局、州财政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政府)

五、引导假日消费

(十七)大力发展假日经济。鼓励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利用元旦、端午、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传统节假日积极开展各类营销活动。(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旅发委、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各县市政府)

(十八)促进民族节日消费。充分利用好凯里芦笙节、雷山苗年节、台江姊妹节、剑河仰阿莎民歌节、从江侗族大歌节等具有代表性民族节日,深入开展促进消费的各类活动,最大程度刺激消费增长。(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旅发委、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民委、各县市政府)

(十九)鼓励弹性作息休假。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牵头单位:州旅发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各县市政府)

(二十)合理安排带薪休假。将带薪休假与传统节日、民族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尽量安排错峰休假,促进假日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各县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州政府建立进一步促进消费工作协调机制,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州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消费形式,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政府)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重点消费领域的统计监测工作,研究判断消费形势和消费趋势变化,提出促进消费的合理化措施建议。加快建立新兴消费业态的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促进消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年度消费综合评价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州统计局、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旅发委、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各县市政府)

(二十三)加强促消宣传。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促进消费增长的目标、措施、政策加强宣传,积极营造促进消费的浓厚氛围,提振消费信心。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深入报道促进消费工作动态,宣传促进消费取得的成效和先进典型,强化舆论引导,激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州商务局、州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国家、省有相关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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