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拟定的《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2011年7月28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委员15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或需调整时,应当及时补充或调整。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程序,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审议、合议情况或相关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州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
(2011年7月28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一)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依据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群体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重大、复杂和疑难的。
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应当有7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四条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名单,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委员专业特长等情况确定。
第五条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
第六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送交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
第七条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三)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四)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不满两年;
(五)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六)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委员的回避,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决定;副主任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州长决定。
第八条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情况,接受其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
第九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案件初审情况;
(三)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四)委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委员进行合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审议会议记录》。
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申请人或邀请其他人列席。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证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案件争议焦点;
(五)案件初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需延期审议的,应经过半数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合议制,审议意见以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审议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作出维持决定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