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黔南府发〔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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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黔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附件
黔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黔府发〔2012〕18号),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加快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州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人均体育设施面积、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国民体质合格率与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初步构建符合州情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3次、每次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居民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16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达到18%以上;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力争全州各县(市、区)建有一件以上公共体育场地(体育馆或体育场),35%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30%以上的街道社区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10%以上的乡镇、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村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山体、绿地、广场等各地有利自然地理资源,进一步拓展和改造非标准体育场地设施。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更加广泛。以全州运动会为龙头,带动各县(市、区)综合运动会的举办。广泛抓好民族民俗活动、节假日活动、校园活动、职工活动、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各县(市、区)力争打造一项体现本地特色的群众体育品牌活动(如赛马之乡、登山节等)或山地户外运动项目,不断提高活动的影响力,从而掀起本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热潮。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全州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体育总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等体育社团。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60%以上的城市街道、30%以上的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35%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120人以上。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机制,完成全州240个乡镇(办事处)文体站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轮训(每个乡镇1人)。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定期培育全民健身骨干。
(七)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服务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水平明显提高,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较大增加,培育体育健身咨询机构与服务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平台,加大全民健身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健康生活理念,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与全民健身的社会风气。(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配合单位:黔南日报社、黔南广播电视台、州体育局)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健身俱乐部、健身指导站(点)等体育组织,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整合利用辖区内的各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州民政局、州体育局)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奔小康,要健康”的观念。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和农民健身工程,在传统节、假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村体育活动。(牵头单位:州农委配合单位:州体育局)
(四)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巩固扩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巩固加强陀螺、藤球、毽球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进校园工作。重视我州独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体育文化。(牵头单位:州民宗委配合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在校学生每天参加不低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办好各级各类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牵头单位:州教育局配合单位:州体育局)
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教育局)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全州老年人运动会。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老龄办)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体育骨干,加强对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指导。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不断拓展残疾人的健身方法,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运动能力。(牵头单位:州残联配合单位:州体育局)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在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推广工间(前)操,提供职工活动场所,保证职工锻炼时间。充分发挥行业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创新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吸引更多职工参与体育锻炼。(牵头单位:州总工会配合单位:州体育局)
(九)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全民健身与培养后备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好两年一届的全州运动会,充分发挥全州运动会在全民健身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市、区)要创办综合运动会或全民健身运动会。坚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群众喜爱的原则,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因地制宜创建健步走、登山、龙舟、舞龙舞狮等一批具有本地特色、有影响力的群众健身品牌活动。(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本实施计划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体育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实施计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所属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同级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目标办)
(二)保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投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安排落实全民健身活动专项资金,并确保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牵头单位:州财政局配合单位:州体育局)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民政局)
(四)加快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规划、统筹使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认真贯彻国发2号文件,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努力争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等体育基础设施项目,改善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条件。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步道等户外运动设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体育局、州住建局、州规划局、州国土局)
(五)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推进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创造条件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要提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教育局、州财政局)
(六)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组织,加强体育总会、人群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农民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民政局)
(七)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大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高危体育项目从事指导的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工作。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开展高危项目运动中,指导和保障公民的健身需求和健身权益,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牵头单位:州体育局)
(八)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严格准入制度,规范收费标准。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工商局、州公安局)
(九)依法保障群众健身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法律法规,加强全民健身执法监督检查,提高依法治体水平,切实维护全州群众健身锻炼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州体育局配合单位:州法制办)
(十)加强成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确保本计划落到实处。在2014年对《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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