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州府发〔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府发〔2012〕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8月3日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座谈会等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结合我州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及行政复议“三公开”试点实际,现就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作用、把行政复议建设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有力抓手、是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和发展的坚实基础。为此,州、县(市)政府必须下大力气狠抓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和有效抓手,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为宗旨,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为切入点,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以及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和水平,为全州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三)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左右的不懈努力,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管理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四)权利告知规范化。行政机关必须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并依法送达。州、县(市)法制机构要组织对行政机关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现场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行政决定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五)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对接待的总体原则、职责要求、基本流程、重大问题的处置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行政复议场所要设置明显标志;接待场所内应当公示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

(六)提供便利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对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鼓励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

(七)受理申请规范化。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第三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同时,探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置机制,即凡是依法向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县(市)政府法制办先代为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办理被申请人答复、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准备程序手续,然后依法依规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等手续移交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以减轻当事人的复议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八)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规范化。要通过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认真研究本地方、本系统在行政复议受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分析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为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创造必要条件;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四、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九)复议答复规范化。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且编写目录。

(十)调查取证规范化。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领导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十一)审理方式的适用。积极开展繁简分流审理形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州、县(市)政府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三公开”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公开审理案件的方式,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十二)和解调解规范化。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十三)复议决定规范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十四)决定履行规范化。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要求,统一规范文书格式。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

(十五)复议意见建议规范化。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加大对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落实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

六、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十六)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规范化。州、县(市)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十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规范化。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监督检查要和评比表彰活动紧密结合,监督检查的结果要作为评比表彰、创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重要依据。

(十八)复议决定备案规范化。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在15日内报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十九)案件审理标准规范化。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办案尺度和执法标准,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七、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二十)宣传工作规范化。把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宣传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与深入宣传相结合。要多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一)培训工作规范化。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统计工作规范化。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客观准确反映情况。要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数据,为有关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三)档案管理规范化。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管理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二十四)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化。州、县(市)政府要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大资金、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要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特别是加强基层政府、部门的网络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八、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二十五)不断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州、县(市)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简易程序、和解调解以及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监察部门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二十六)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化。州、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州、县(市)两级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二十七)办案场所和装备规范化。州、县(市)政府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案件审理室、接待室和达标的档案室。并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办案车辆,保证办案用车;要配备电脑、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

(二十八)经费保障规范化。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九、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法制机构是具体实施机构。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重大事项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三十)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头绪多、难度大、任务重。要统筹规划、分清主次、细化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要制定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并于2012年8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三十一)明确责任、量化考核。州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考核,每年11月份进行考评,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成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根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三十二)不断总结、及时反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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