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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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按规定统一执行。
2012年7月27日
黔西南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州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确实施,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三公开”试点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规范化
(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复议为民,公正高效”的理念,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句亲切问候,一把椅子请坐,一杯饮水赠送,一心帮助解难”,树立行政复议机关为民、公正、便捷公仆形象。
(二)州、县(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与信访部门建立案件受理协调机制,对于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申诉或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三)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四)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立案审查人员对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复议申请书需要补正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写明补正事项、内容、期限和不补正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作出行政复议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1.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当事人的人数加一份确定份数;口头申请的由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并复印);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除外);
(3)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
(4)其它相关材料及证据。
2.立案审查人员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并载明收到日期、相关证据材料名称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情况等内容。
3.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2)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3)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4)是否属于本级政府受理范围;
(5)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6)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7)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六)立案审查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次日内(节假日顺延),应按要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属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报行政复议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期限为3日。
(七)立案审查人员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经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答复,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八)立案审查人员对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经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向有权受理机关发送《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对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先行受理。
(九)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责令受理后仍拒不受理的,经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受理。
(十)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立案人员应当于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督促签署送达回证。
1.向申请人送达的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文书包括:
(1)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3)其它需要送达的文书。
3.案件涉及第三人的,向第三人送达下列文书:
(1)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3)其它需要送达的文书。
(十一)立案监督科收到被申请人答辩和证据材料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在次日内将整个案件材料移交案件承办人,并办理案件材料移交签字手续;加强对案件审理时限跟踪监督,案件超时限前5日应当书面提示案件承办人,严防案件超审限。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化
(十二)办案人员可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请行政复议机构领导确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三)被申请人必须严格在法定10日内作出答复书,逾期未作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全部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按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
(十四)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案件承办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现场勘查或者鉴定。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制作和送达。
(十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5.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6.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7.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十六)案件承办人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3.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4.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十七)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2.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在30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3.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
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可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委托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回避,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复议期间,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查。
(十九)行政复议案件证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进行。
(二十)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十一)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审理完毕后,应当制作书面审理报告,内容主要是: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处理结果及理由;
3.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或第三人的意见、理由;
4.主要证据分析认证,根据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分析认定;
5.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理由;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规定
(二十二)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方式审理。应由立案审查人员立案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分流审理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已确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若案件承办人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应在收到案卷3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提出,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二十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案件,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主办,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主办,一至二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办,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
(二十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十五)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可以不通知申请人到场申辩和陈述,可以不进行质证、听证,审理结束后直接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十六)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后,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发。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受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二十七)申请人或第三人要求按一般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一般程序审理。采取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必须的办理程序。
四、行政复议案件“三公开”规定
(二十八)行政复议案件除依法应保密的外,推行公开立案监督过程、公开质证认证听征、公开行政复议结果,公正、公平、公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九)立案阶段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1.行政复议机构应在工作场所和行政复议机关网站,公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受案条件、工作动态、审理流程、工作制度、基本知识等内容。提供行政复议格式文本,开通网上申请、咨询渠道。
2.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送达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向参与人告知听证等相关权利义务、举证风险等事项。
(三十)审理阶段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1.对案件事实有争议,应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和结果;
2.申请人要求听证的,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应书面通知各行政复议参与人,并在公告栏或政府网站上公告,允许群众旁听。
3.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后,由案件承办人15日内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
(三十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求摘抄、复印案件材料内容的,应经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批同意;可以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案件材料,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的,由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查同意后出具,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十二)复议工作人员应当陪同查阅人进行查阅。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止,可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提供查阅,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等责任。
五、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规定
(三十三)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是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十四)行政复议调解或和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
(三十五)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进行调解或和解:
1.案件事实和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案件;
2.社会关注度大、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3.案件复杂,各方当事人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4.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处罚不当的案件;
5.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可能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
6.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的案件;
7.行政行为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
8.其他适宜调解的案件。
(三十六)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机构的组织下进行,由适格的各方当事人参与(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除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外,实行开放性调解,还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等人士参加调解。
(三十七)调解方案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复议机构提出,最终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确认。
(三十八)调解的程序:
1.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2.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复议机构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的;
3.分清责任,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说服教育;
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印。
(三十九)制作《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书》,主要有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2.争议的案由及案件基本事实;
3.当事人协议的具体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复议机构确认的《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认可签收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案件决定规定
(四十)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举中止情形需要中止的,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经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复议案件中止审理。
中止情形消除后,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经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批后,制作《恢复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恢复审理。
(四十一)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终止情形需要终止的,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经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四十二)案件承办人确因案情复杂不能在60天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前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办理审批表》,经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四十三)审理案件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须经过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后,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1.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
2.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3.拟做出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决定的案件。
集体讨论后由案件承办人拟写《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初审意见及理由等。
(四十四)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签发。
1.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审签。
2.对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3.涉及程序问题的行政复议文书,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应有以下内容:
(1)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和理由,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意见和理由;
(2)案件的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举证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
(3)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救济渠道和期限。
(四十五)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直接领取外,应当邮寄送达。送达对象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三人。送达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四十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应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备案需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和报备说明书。上级复议机关必须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15日内将所有材料移交立案监督科,立案监督科在30日内按统一要求对案卷材料整理立卷、装订归档。
(四十七)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带有普遍性不当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建议。
(四十八)行政复议建议书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十九)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建议书的要求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认真做好改进和完善工作。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导致重复出现违法案件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行政复议案件应诉规定
(五十)法制机构或复议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报告,确定出庭应诉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员,没有特殊原因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五十一)行政机关应在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出庭应诉人员在开庭前应认真审阅案卷,拟定答辩代理意见,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及时向行政机关领导汇报。
(五十二)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遵守庭审秩序,维护政府形象。闭庭后注意及时向法庭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五十三)法院判决后,及时领取判决书,向分管领导反馈结果。认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八、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五十四)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实行全州年终集中交叉封闭评查制。进行一案一评百分考核评比,个案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4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
(五十五)立案阶段
1.程序要求。立案阶段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记录;
(2)立案审查人员提出的理由、依据、建议;
(3)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4)在5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5)立案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或者申请转送函等适用依据正确。
2.立案审查
(1)受理事项符合法定复议范围;
(2)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主体适格;
(4)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5)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五十六)审理阶段
1.内部执行程序审查
(1)被申请人提交答复书或者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2)集体讨论的案件有讨论记录;
(3)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听证的,举行了听证;
(4)案件需要调查的,具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时间、地点、内容、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签名等要素;
(5)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没有采信被申请人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
(6)正确作出停止执行、中止、终止、延期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
2.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充分;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越法定职权;
(7)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
(五十七)作出决定阶段
1.程序要求
(1)具有案件处理审批程序,即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依据及签名,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2)承办人员两人及以上;
(3)复议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0日内案件承办人在网站上公示;15日内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4)调解结案制作调解书;
(5)行政复议终止,具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
(6)行政复议文书在7日内送达,送达文书文号、名称、时间具体明确。
2.决定书、调解书内容
(1)复议决定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答复意见;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复议决定的依据、结果、救济途径、期限、决定日期、复议机关印章等;
(2)复议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复议机关印章和日期等。
(五十八)立案归档
1.实行一案一卷(分正、副卷)归档管理;
2.使用符合规范的卷皮;
3.案卷材料按顺序装订;
4.卷内材料按顺序编页码;
5.装订整齐;
6.卷内目录名称与文书内容一致。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规定
(五十九)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统计报表要及时准确,不得虚报、漏报、迟报甚至拒报。
(六十)行政复议统计报告实行专人负责。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文档报送的方式,同时应当附报送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经复议机构领导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十一)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州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并于当年12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20日以前,报送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六十二)县(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定
(六十三)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执行国家或省、州的有关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六十四)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具有正直无私、诚实信用、勤勉敬业的品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十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熟练掌握案件审理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研究和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十六)行政复议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接待当事人应当态度端庄、诚恳、礼貌、耐心。
(六十七)行政复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六十八)行政复议人员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办案规定和回避规定。
(六十九)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下列事项:
1.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如本人对案件看法、内部讨论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2.行政复议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等秘密;
3.已审结的重大案件审理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意见中需要保密的内容。
(七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不经法定程序审批立案,擅自受理和违反回避规定审理案件以及不按照法律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案件超过审理期限的;
3.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以及丢失、损毁案件材料或案件卷宗的;
4.违反法律规定不提交书面答复或不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5.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7.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8.泄露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
9.其他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七十一)行政复议人员对案件有关材料应当认真保管,结案后移送档案管理人员整理、核对、装订,按照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作好卷宗归档工作。
(七十二)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可同时适用。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暂扣行政复议资格证件,暂停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5)收回行政复议资格证件,调离行政复议岗位;
(6)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
(7)行政处分;
(8)责令辞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1)扣发年终奖金或岗位津贴;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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