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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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黔府发〔2011〕36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主体及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函〔2012〕1号)的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二、切实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培训的重点,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强制的职责。州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对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州直行政执法部门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将行政强制法宣传纳入全省“六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熟悉各项规定,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有效监督。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抓紧组织力量,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凡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县(市),州直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州政府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县(市)政府、州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的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凡是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清理工作必须于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州直行政执法部门清理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州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清理,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附件2)报州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州政府法制办对州直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公告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1日前)。经审查,州直行政执法部门保留的行政强制事项由州政府办向社会公布并纳入《黔西南州州级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目录(2012年版)》进行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完成对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事项的清理、审核、公告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于6月底前向州政府办备案。
五、切实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一是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州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规范、效率、简明、便民”和“一事一流程”的原则,细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运行流程、绘制运行流程图,载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从启动到结案的关键步骤和环节以及具体承办科室、办理时限、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正确运用。
二是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州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的衔接机制,细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施行政强制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或已按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的其它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清理工作联系表》(附件1)报州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工作情况将作为2012年全州“法治政府”、“法治机关”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县(市)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联系人:罗桂奇,电话:32308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电子文档均采用word格式)
附件: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清理工作联系表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清理工作联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领导
承办人员
备注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
注:此表以州直行政机关及县(市)政府为单位报送,一个行政机关内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由行政机关按执法主体分别填报,统一报送。
附件2: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强制事项:
(一)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
备注
1
2
3
4
(二)行政强制执行:
序号
行政强制执行内容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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