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府办发〔2015〕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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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5〕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铜仁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定>责任分解方案》(铜党办发〔2015〕8号),市政府决定在各区县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就做好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三、试点内容
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县)人民政府围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一)建立组织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区(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担任,委员由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个人委员从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中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以政府以外的委员为主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聘任。单位委员由被集中复议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原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应诉职能全部划转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行政复议办主任由同级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行政复议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立相应内设机构,实行立审分离。行政复议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工作程序。
1.集中受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其行政复议办受理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集中受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应当受理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除外)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如有申请人向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并告知申请人。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接受转送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2.集中调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人员组成调查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调查任务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全部卷宗材料报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办,每个调查组应不少于2人。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3.集中议决。调解结案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署决定意见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并抄送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事实或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或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报行政复议办审核后,由行政复议办统一安排委员会议决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中议决。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过半数参会委员的意见为议决意见。委员会议决后将案件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并抄送当事人。相对集中复议权的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指派一名对应业务口负责人参加会议,讨论议决案件。
4.主任委员的否决权。主任委员可以否决复议议决意见,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将案件退回行政复议办,由行政复议办另行组织委员重新议决,主任委员再次否决复议议决意见的,由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强化组织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10月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和工作规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试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编办、人事、财政、监察、信访和行政复议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具体承办试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人员经费保障。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保证行政复议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工作专项经费按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预算,并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备案,并每季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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