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3〕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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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和程序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各项要求。我省除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发39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参照国发39号文件规定的论证审查程序办理,切实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严格把好审查关。
二、加强对设定行政审批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1〕167号)要求,在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结合推进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工作,规范省、市县、乡镇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名称、申报材料和程序,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编入目录的审批事项(涉密事项除外)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实施审批。
(二)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要明确行政审批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以及申报要求等,编制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推行内部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切实解决重复审批、环节过多、互为前置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评价制度。我省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设定的行政审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实施等。根据评价需要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监察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四)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我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违规设定行政审批的,会同机构编制、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扩大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违纪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全面清理设定行政审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发39号文件的要求,对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清理工作。专项清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编办牵头,会同省法制办、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组织实施。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本省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做到应清尽清,避免遗漏。
清理重点: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发39号文件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审批、增设行政审批条件;是否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是否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
(二)清理要求。
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发39号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审批等情况的,一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原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按规定将清理结果和废止以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规章由负责起草、实施的省政府有关单位按照清理要求进行初步清理,对涉及行政审批的提出清理建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牵头起草、实施的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海口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海口市政府按清理要求自行组织清理。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实施的省政府有关单位按照清理要求进行初步清理,对设定行政审批的分别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建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牵头起草、实施的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按照清理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对设定行政审批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清理。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时间要求。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在2013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市县、本单位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数量、清理结果)和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建议修改或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各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编办、省法制办。对省政府规章提出的废止或修改建议,省法制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提请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将于2014年3月组织开展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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