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海府〔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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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府〔2016〕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防火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可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托运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8591013。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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