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确保我省贸易政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提高贸易政策质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审核,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规则意识。
四、省政府各部门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的,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在按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可就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五、省政府各部门拟定的贸易政策,需征求省商务厅意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门征求意见公函;
(二)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纸质文本;
(三)制定贸易政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应依据本通知第2条,对贸易政策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其制度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
七、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在正式发布的同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世界贸易组织处)。
八、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河北省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按照国务院、商务部和省政府的要求,由省商务厅商有关部门或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确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贸易政策措施,有关部门或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按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九、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本地的相关工作,抓紧制定本地具体措施,并指定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落实。
十、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切实提升制定贸易政策的水平;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负责部门应加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干部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的能力。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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