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试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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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试行)
〔2013〕保市府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户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提出支持我市发展家庭农场意见如下:
一、发展家庭农场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部分农村出现了弃耕、休耕现象。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业经营,已突显不利于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农村现行经营模式限制了农业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发展家庭农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农业生产活力。通过发展家庭农场可以加速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减少农村耕地弃耕和休耕,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经营效率,是解决目前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低、小、散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是有利于科技应用。通过家庭农场适度的规模经营,能够机智灵活地应用先进的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和生产手段,大大提高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的集成和推广,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投入,大幅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三是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家庭农场以市场为向导、以科技为依托,市场需求反应迅速,通过专业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可较好地解决一般农户在结构调整中不敢调、不会调的问题。四是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家庭农场有一定的规模,并进行工商登记,更加注重品牌意识和农产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将得到有效保障。发展家庭农场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对加快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庭农场的申办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自主经营家庭承包及依法流转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土地。家庭农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申请家庭农场的户主具备我市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家庭农场的规模既要符合我市的农村实际,又要符合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要求。在中央、省关于家庭农场政策正式出台之前,家庭农场规模暂做以下规定: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种植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200亩以上;蔬菜、瓜果、特色种植业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畜禽养殖业应具备固定的场地场房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鸡年存栏10000羽以上,羊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水产养殖业要求集中连片养殖水面50亩以上。
申请设立家庭农场的农户在达到设立标准后,首先向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经营者相关情况等材料,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予以审核、认定、备案;经认定后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家庭农场,申请人自愿选择注册组织形式,注册登记免费,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注册登记后不进行年检;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期间的家庭农场由农业部门每年核查一次。
三、积极对发展家庭农场经营给予政策扶持
(一)完善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将家庭农场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政策性扶持补贴,对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产销对接、发展现代循环农业、参与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三品”认证、注册商标、承包荒地和休耕耕地的给予优先支持。
(二)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审批。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保字〔2013〕9号)各项涉农税费减免政策。县级财政应当对家庭农场进行贷款贴息或保险费补贴。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向家庭农场贷款,允许家庭农场以剩余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支持家庭农场以农业生产设备、宅基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办理质押贷款。各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拓宽保险险种,积极探索开发适合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保险品种,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积极培树典型,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扶持。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家庭农场承担实施农机补贴、新能源沼气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粮油高产创建、畜牧养殖标准化、养殖渔船补贴、农业技术推广和试验等项目,以改善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
(六)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创新土地流转方式,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建立流转供求信息平台、搞好土地流转的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与仲裁等服务。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完善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七)农业和科技部门要加强人才培养服务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培养家庭农场的经营人才,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家庭农场的合作,建立“家庭农场农技顾问组”制度,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三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发展循环农业。
(八)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渣沼液配送等服务。
(九)工商、商务、市场管理、农业、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工作。支持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并指导家庭农场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畅通。
四、加强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市政府成立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工、财政、工商、科技、农业(畜牧)、国土、水利、质监、电力、交通、金融、保险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市农业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考核,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推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扶持、规范家庭农场发展。各乡镇、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发展家庭农场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切实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制定发展计划,完善服务措施,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实,并尽职尽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三)强化示范宣传。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培育机制,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家庭农场予以表彰。广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积极树立家庭农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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