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沧州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月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已于2011年将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列入全市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目标体系(见沧办〔2011〕20号文)。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为全面改善全市公路路域通行环境,提升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3年12月20日—2014年元月20日。
二、整治重点
清除我市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公路沿线垃圾、杂物,拆除违法建筑,清理杂乱标牌,治理私开平交道口,整治乱堆乱放及公路集市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养护管理等工作,清除视距所及的白色垃圾等杂物。
三、整治责任分工
国省干线公路、县级公路路界内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路界外由沿线县市乡政府负责;乡村公路由沿线县市乡政府负责。
四、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集中清理公路沿线垃圾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发动各相关部门积极性,划分责任,协调联动,对公路沿线各类生活、建筑垃圾彻底清理。
1、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垃圾及其他堆积物,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调集人力、物力、机械设备进行彻底清理。绿化平台内、边沟内外边坡、平交道口两侧、公路桥梁上下游范围内的垃圾,可清走或推至沟底掩埋,大型垃圾堆可整平后使用新土掩盖;其他柴草堆、粪堆等农用物,可协调物主牵移,达到路界范围内不见垃圾、杂物和飘挂物。
2、过村路段排水沟彻底清理疏通,保证隔离墙以内范围不见垃圾、杂物,隔离墙以外1米范围内不见探头物。
3、加大路政执法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向公路用地内集中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
4、对公路用地范围外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及其他堆积物,由沿线县(市)乡政府负责清理。对在公路沿线设置垃圾场的,由相关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迁移。
5、农村公路应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结合路宅、田路分家工作,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明确路界标准,设置齐全设施,交通部门、相关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全面做好公路沿线垃圾清理工作。
(二)整治影响公路环境的违法行为
1、严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违法行为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对未采取厢式封闭、严重污染公路的拉砂石料车辆要依法重点整治,并依法规范沙场、石场、煤场等货源地的源头装载行为,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三)规范非公路标志管理
重点整治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识和一切有碍观瞻的涂鸦、标语等。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设置、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责令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
2、对在公路用地内虽经批准,但存在设施不牢固等安全隐患,或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整改。
3、对在公路用地内虽经批准,但由于环境变化,影响行车安全视距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
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版面内容与批准文件不符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整改。
(四)拆除违法建筑
重点整治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的棚屋、货台、龙门架等设施。
1、对公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清查,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施工的在建违法建筑,一律拆除。
2、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对暂缓拆除的,要分析原因,制定计划,逐步拆除。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物,或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需要,提出具体整治或规划意见,同时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贯彻,联合地方政府以及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出台治理公路环境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今后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五)整治公路平交道口
1、对未经审批私自开设的平交道口,一律取缔,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2、对不规范的平交道口,要采取拆除或者合并、设置辅道等措施加以规范。设置的平交道口要符合《河北省平交道口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3、新增设的平交道口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并设置齐全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以确保平交道口的通行安全。
4、对规范设置的平交道口按路线走向统一编号,进一步完善平交道口台帐,纳入年审制管理,实施重点整治,做到硬化路面、疏通涵洞、恢复挡墙、统一编号,并按照“安全、美观、简洁”的原则进行合并治理,并完善示警桩、标志等安全设施。
5、对已经审批开设平交道口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煤炭、砂石料等货物集散场地,要按照治超工作要求,由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不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责任状,由当地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货运源头装载监管。
(六)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1、加强公路路面保洁工作,对路面范围内的尘土、遗落物、泥丁进行及时清扫,特别是注重隔离带缘石底部清扫力度,保证路面洁净无污染。
2、定期修整路容,时刻保证路基无浪窝、路肩或绿化平台轮廓鲜明直顺的良好效果。
3、对沿线所有公路三桩、附属设施、构造物进行全面检查,对损坏、缺失部分全部增设、维修到位;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施全部更换,保证达到:各种设施无缺损;三桩齐全、规范;桥涵构造物无明显病害;排水系统通畅;护坡稳定。
4、对现有公路交通标志、桥梁标志全部维修、整修到位,保证交通标志无缺损、无歪斜现象。
5、在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田路分家”工作,逐步构建起田路权属明确、基础设施完善、道路安全畅通、养护管理规范的农村公路市场化养护模式,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化养护的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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