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邯政办字〔2015〕55号
颁布日期:2015-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习海宁经验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邯政字〔2015〕2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邯郸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工业企业名单、指标及分类情况于2015年7月1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秦宏杰李彩芳联系电话:3111876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邯郸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实施意见(试行)

为学习推广浙江海宁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验,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按照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的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助强,退低进高,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升级,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力争到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亩均税收比2014年增长20%以上,亩均就业水平明显提升,资源要素利用率、产出率不断提高。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3亩以下企业的评价办法和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采掘业土地使用面积按生产区、机关办公区占地面积之和计算,不包含生活区域面积。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只包括发电企业,不包含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制造业土地使用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二)评价指标。

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就业。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单位:万元/亩)

亩均就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占地面积(单位:人/亩)

实缴税金指企业上年度国税和地税实缴税金总和。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上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亩均税收/行业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企业亩均就业/行业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

2.指标权重设置。

亩均税收占80%,亩均就业占20%。

3.行业指标基准值。

通过对全市工业企业数据摸底,测算出分行业指标基准值,本指标供2014年—2017年使用,2017年以后年度基准值结合每年的绩效调查另行公布。

亩均税收及亩均就业行业指标基准值

行业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亩均就业(人/亩)

规上企业

规下企业

规上企业

规下企业

钢铁

5

4

3

2.5

装备制造

4

3.2

3

2.5

煤炭

4

3.2

3

2.5

食品加工

2

1.6

3

2.5

电力

8

6.6

2

1.6

纺织服装

3

2.5

4

3.2

建材

3

2.5

3

2.5

化工

4

3.2

3

2.5

炼焦

3

2.5

2

1.6

其它

4

3.2

4

3.2

三、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钢铁、装备制造、煤炭、食品加工、电力、纺织服装、建材、化工、炼焦和其它行业共十类行业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三类。

(一)A类为发展提升类。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5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40%的规下企业。

(二)B类为整治提升类。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一般,但发展水平有提升空间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后10%—5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20%—60%之间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1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末20%的规下企业。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需重点培育的成长型、科技型企业,以及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的企业暂不列入C类;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

四、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三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在一段时间内(未到调整时限)企业用地、用人效益明显提升,为全市做出杰出贡献,且指标达到晋级要求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及时调整企业对应类别。

五、组织分工

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国土资源、科技、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分类企业名单认定。

由各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国税、地税收入数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企业从业人员数据。

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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