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确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行政强制法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及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我市全面、顺利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打牢基础、做好准备。

二、注重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纳入年度学习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组织、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将行政强制法列入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学习。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自觉贯彻执行。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以法制骨干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为重点的行政强制法培训。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的部署,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遍。培训情况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识、了解行政强制法,并学会运用这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后,进行修改或废止。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于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按照权限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针对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清理一次到位。

四、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要按照“部门清理、法制审核、政府公布”的原则,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及时纠正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市直各行政机关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行政强制主体清理工作。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按照相关程序于12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凡未取得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工作。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强制必须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立法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并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六、强化对行政强制实施的监督

(一)强化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和《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把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审查重点,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现象。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审查建议,并及时作出处理。

(二)加强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复议工作。市、县行政复议机关要拓宽渠道、创新方式,积极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强制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公正作出裁决,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后,要向市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后,要向同级政府备案,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四)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落实行政问责制,严格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与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起来,统筹部署、统一安排,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这项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职能。要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要认真对照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确保行政强制法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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