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市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现就征集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申报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省、市委“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原则,认真对接国家和省立法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急需为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立项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的;

(二)本市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基本成熟,并有一定法律依据,制定内容切实可行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

(四)原由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需重新修改施行的。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把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确立、报送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有关业务科室和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在充分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报送项目。逾期不上报的,视为无制定计划,对未列入当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或部门临时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审查,不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定出台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突出要点。确定计划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为依据,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在我市统一有效实施。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着重突出地方特色,使计划项目既切合当前实际,又考虑适度前瞻性,为长远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应当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报送计划项目。报送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立项:一是国家、省已有详尽规定,无须重复行文的;二是属于部门系统内部事务的;三是改革实践经验不成熟,各有关方面的分歧意见较大,国家、省对有关重大问题尚无明确意见的。

(三)严格把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市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发执行。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201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按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及时申报。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上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建议,并在备注中注明。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13年衡水市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附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综合楼806房间)。申报立项建议原则上每个部门不超过两项,一项一表,一式两份。市政府已在《衡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向全市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项目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收集到的建议一并进行梳理,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共同确定是否将其列为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

联系电话:2036995

附件:2013年衡水市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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