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文号:邢政〔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邢政〔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实施的31项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170项行政许可项目和省级部门下放委托设区市部门实施的9项行政许可项目,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凡没有列入《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省级部门下放委托设区市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凡由省级部门审批,市级部门不具有初审权,只起“二传手”作用的事项,一律转为服务事项。在服务过程中,各部门要即时汇总呈报,搞好服务,不得压件和拖延时间。

(三)对暂未实施或暂停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今后实际工作中如确需实施,有关部门应先报市政府同意,公布后适时启动。

(四)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经公布后方可实施。

(五)对下放到县(市、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文件通知,告知下级部门落实,并做好衔接和规范指导工作,确保下放工作落到实处。

(六)已经列入目录的,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省级部门下放委托设区市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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