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200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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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是应对当前严峻挑战,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县区、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限,迅速行动,不走过场,确保于3月18日之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专题报告和统计表格报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结果时一并报送电子版统计表。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电话:4068528、4069866。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过多、办理时间过长、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精减许可和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许可和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许可和审批办理时间,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对象为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范围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过程,涉及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监察、环保、商务、安监、规划、公用、房管、消防、城管执法、档案、人防、地震、供电、供水、煤气、水务、气象、劳动保障、卫生防疫、文物、审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及和设定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涉及的所有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二)依法审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对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范,能调整的调整,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予以取消或停止。
(三)非报即停。本次清理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律、政策依据等情况报送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瞒报、漏报的一律视为取消。
(四)政务公开。对拟保留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编制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公布的一律不再执行。
四、工作部署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于3月25日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3月12日前)。制发《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及“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召开全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全面部署。
(二)自查清理(3月13日至3月18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含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外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意见,并附该事项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办结时限和用章情况等,同时填写“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清理规范情况专题报告和统计表格,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18日前报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上报(3月19日至3月25日)。由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审核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逐项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于3月25日前报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机构
成立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侯亮任组长,成员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审核,提出清理规范意见,经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迫,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县区、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县区,要通报批评。
(二)落实责任。要建立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制,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哪级政府、哪个部门研究批准的事项,哪级政府、哪个部门负责清理规范,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审核。清理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审核,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和企业、群众的愿望,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理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不走过场。
(四)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研究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高效审批新模式,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五)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形成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良好氛围。
附件:1、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填报说明
3、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审批类项目)
4、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核准类项目)
5、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备案类项目)
6、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附件1:
张家口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侯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方继斌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谢超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
郭江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世光市发改委主任
石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刘丽萍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惠勇市发改委副主任
戈耀选市监察局副局长
虎光祥市政府法制办副处级调研员
高军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振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曹俊杰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文平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果明市公用局副局长
王存纲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谢超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丽萍、张惠勇、戈耀选、虎光祥、高军、张振惠、曹俊杰、张文平、王果明、王存纲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张家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填报说明
本统计表中所称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不同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实行相应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核准类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
备案类顶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且国家未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国外贷款项目及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项目。
1.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为准填写,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设立依据:填写的内容包括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名称;发布的令号、公告号及发布时间、施行时间,若有修订,填写最近一次修订后发布的令号、公告号及发布时间、施行时间;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条款,如第×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原文表述。
3.具体实施机构: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机构)填写。委托实施的,受委托部门(机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填写委托部门(机构)发布的委托公告号和发布公告的时间;由实施部门(机构)多个内设机构实施办理的,只填写为该实施部门(机构)。
4.实施环节和办理的前置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及依据:
按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填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所处环节;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需具备前置条件的,必须填写应具备的前置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前置条件设置的依据参照本说明第2条填写。
5.清理意见:
保留:经本次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填写“保留”;
针对何种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经本次清理后,明确针对特殊项目或在特殊情况才需实施、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填写项目名称或具体的特殊情况;
改变管理方式:本次清理后,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填写改变后的管理方式,如审批或核准改备案、事前管理改为事中事后监督;
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部门(机构)另外实施或其他部门(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类同、相似、相近,为其前置条件或处于同一环节办理的,经本次清理后,要实行合并或并联办理,填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暂停执行:经本次清理后,与投资项目无关或关系不紧密、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可包含和替代、以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解决、事实上已经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无不良或其他后果,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时以“非必须”形式、语句表述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暂停执行,填写“暂停执行”;
取消:与投资项目无关、已明令取消但仍在实施和依据规范性文件设立的,仍以修订前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设定和修订后未保留或未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自查认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填写“取消”。
6.办理时限:
清理前:填写本次清理前规定的或公开承诺的实施、办理所需工作日天数;
清理后:经本次清理后,按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办理时间的要求,提出实施、办理所需工作日天数。
7.用章情况:
清理前:填写本次清理前,实施、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实际加盖的本部门(含各内设机构与本部门内的前置条件)公章及许可、审批专用章数;
清理后:经本次清理后,按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的要求,提出实施、办理时加盖本部门公章及许可、审批专用章数。
填写此统计表时务必规范、严谨,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统计表的内容。各县区、各部门上报清理结果时,一并报送电子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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