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秸秆禁烧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11〕95号
颁布日期:2011-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秸秆禁烧管理体制的通知

焦政办〔20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9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1〕105号)等要求,现就理顺我市秸秆禁烧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通知如下:

环境保护部门:是秸秆禁烧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工作。要切实履行现场监督的职责,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收集、通报信息,推广禁烧经验,坚决依法查处焚烧行为,确保重点交通干线、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监察机关: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对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焚烧事件,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农业、畜牧、农机部门:负责督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要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加强技术培训,切实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饲料、堆肥、食用菌开发和沼气利用等工作,扩大农作物秸秆还田面积;

林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禁烧期间焚烧点位卫星遥感资料;

新闻单位: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对行动迟缓、禁烧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理顺后的管理体制,依法履行职能,强化管理监督,增强协作意识,加强部门沟通,确保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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