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哈政办发〔2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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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统一界定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合理调整入驻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凡属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及配套公益服务项目,统一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室向中心集中;行政许可项目进驻中心落实到位,行政机关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各区、县(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核定的审批服务项目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一)实行限时并联审批。凡进入中心,涉及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在审批过程中,一是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二是牵头部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抄告各协办部门同时办理,召集协办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或举行联审会议;三是协办部门分别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四是牵头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负责告知审批结果。同时,由中心及时公示审批结果。
(二)实施集中收费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标准不变的原则,对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一口式”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相关费税。
(三)推行公示告知服务模式。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公众信息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对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与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有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要有规可循。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和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颁发行政许可;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登记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独立颁发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实行承诺超时默许审批制。进驻中心的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对企业和群众提交的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在法定审批时限内既不批准、也不驳回,又无法定理由超期的,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他人健康等行政许可事项,视为默认行政审批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通过市政府授权的平台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超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一)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中心是受理本级政府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办公场所。各行政审批部门入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接待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受理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在中心窗口领取(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负首问责任。对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准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可以当场更正的申报材料,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不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在接待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蛮横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调离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应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全部内容,满足项目审批工作的要求。同时,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实行首席代表制。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委任本部门审批办主任为入驻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将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窗口首席代表受理、审核、审批和签发。
(五)实行AB角制。一是领导审批AB角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因公出、休假、脱产学习、开会等情况不在岗时,应指定另一位在岗的领导代行其审批职责,以保证审批工作不间断、不拖延。二是窗口工作人员AB角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发生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发证和登记等行政行为,窗口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指定相应工作人员代其行使相关事权。
(六)行政许可审查制度。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一是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根据审批事项的繁简程度,对办事环节或程序依法进行量化。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三是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立即办结;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对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五是确保联合办理程序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六是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在法律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七)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的过程中,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及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中心负责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协调、督促、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组织建设项目协调会,做好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服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窗口受理,并对建设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与督促;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筹建机构)组织审批申报材料;牵头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协调会;及时向项目业主(筹建机构)反馈本部门审批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一)开辟“绿色通道”。中心对符合环保等方面要求、缴齐费税、确保安全稳定、作出书面形式法律承诺的省、市重点项目,包括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六个一百”建设项目全部开辟“绿色通道”,集中审图、联合踏查、同步审批,跟踪协调、快捷办理。
(二)实行代办式服务。中心设立代办室,配备专职代办工作人员,对1000万美元以上、亿元人民币以上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无偿代办、跟踪服务。进一步完善代办服务功能,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送达审批结果等服务。在全市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市、区、县(市)级代办服务网络。
(三)实施预约式服务。对群众和企业需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群众和企业提前向中心相关窗口预约,由窗口按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四)推行全程网络在线服务。由中心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研究制定“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规划”,积极构建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网络系统,大力推进“统一登记、网上传输、分别受理、限时办结”的“全程式网上审批”模式。逐步完善网上公示、查询、下载、申办、预审、催办、投诉等功能,逐步探索通过网络回复结果的在线服务方式,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审批结论互认、行政文件互换、审批结果互转。充分利用政务网和互联网实行中心与部门之间的远程即时审批网络协同办公,使各部门在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环境下行使行政权力,实现相互比照、相互约束和相互激励。
区、县(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中心的网络连接,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网络平台。
五、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行政审批问责机制,提高责任意识。市、区、县(市)监察部门要分别向所在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干部,全面负责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工作问责机制。监察部门要依托行政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创新行政监察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网上监控,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长效考评机制。中心要与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检查与评定;要继续完善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继续组织开展“评先创优进位”活动,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建立健全与规范审批行为相关的考核管理制度,对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比、季联评、年总评的系统考核和及时公示、及时通报、及时表彰的绩效考核制度。
(三)强化监督工作,杜绝违规操作。中心和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察和政府督查,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接受监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力量,对审批活动进行社会监督。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客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活动进行社会评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审批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努力打造我市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把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要选派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鼓励后备干部到窗口锻炼,把窗口作为培养人、锻炼人的重要平台,优先提拔任用在窗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并及时调换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人员。
(二)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审批职能部门要以《行政许可法》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创新创优、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制度,着力破解“办事难”等问题,优化办事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服务内涵,畅通服务网络,努力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为提高我市行政服务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三)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窗口职能、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中心与部门、部门与窗口的“双向”联系制度,推进部门审批办整建制进驻,切实解决窗口授权不充分、办事人员两头跑的现象;建立窗口办件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使行政服务工作有时限、有标准、可量化、能考核。切实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其政策法律水平和岗位业务技能水平,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质量。
(四)加强调研和政策指导。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在全面掌握情况和加强理论思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作规律,不断提出提高审批效率、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新措施、新办法,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保障。
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是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要对照市政府核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新清理核对本部门、本单位审批服务项目,除转为日常监管、事后备案、下放和取消的,均要集中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驻“中心”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结合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进驻“中心”模式分为三类:
(一)整建制进驻“中心”。按照《关于组建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的通知》(哈编办字〔2008〕228号)关于“撤一建一”的要求,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具备整建制进驻的部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模式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具体进驻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建委、农委、水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兽医局、房产住宅局、民政局、卫生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体育局、林业局、交通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气象局、公安局、农机局、物价局、经合促进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化局和新闻出版局。
(二)在“中心”设立接待式窗口。对于承担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单一,不宜按照内设机构“撤一建一”要求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包括审批职能分散和受场地、设备限制暂不能集中进驻)的部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在“中心”设立接待式窗口,通过委托窗口受理和送达的方式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由窗口负责咨询、接件、发证,部门内部限时办结)。具体进驻部门包括:市商务局、人事局、国家安全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粮食局、统计局、人防办、供热办、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局、广播电视局、教育局、档案局、保密局和残联。
(三)在“中心”设立集中年检窗口。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年度检验职能的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立临时窗口,集中办理各项年检事项。其中,常年受理年检的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承担;季节性受理年检的部门(包括几个部门联合年检项目)可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在“中心”临时窗口办理年检。具体进驻部门包括:市编办、经合促进局、工商局、商务局、民政局、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民族宗教局、物价局和交通局。
各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唯一受理窗口。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凡已进驻“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受理。
二、运作方式
各部门要按照哈政办综〔2008〕75号文件和《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中心”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进集中统一办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推行集中统一办理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集中统一办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实施推进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职能分离,提高行政许可职能集中度,全力组织实施集中统一进驻工作,确保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整建制进驻和安排接待式窗口的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将进驻人员和事项调整落实到位,完成进驻。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本部门进驻工作实施情况,接受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确保进驻工作实施到位。
四、保障措施
全面推进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集中统一办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强化措施,严肃纪律,确保集中统一办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心”负责全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及时通报情况和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快审批职能归并,迅速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中心”。审批项目较少、不宜单独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要将各项审批业务进行合并,指定一个处室负责。同时,对原处室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由侧重行政审批转向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
1.加强对集中统一办理工作监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将集中统一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和审批职能调整、审批人员选配、审批授权、行政审批办整体进驻“中心”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2.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中心”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对各进驻窗口审批办证收费执行情况及办理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对整建制进驻窗口、接待式服务窗口和年检窗口制订不同考核办法,实施全程跟踪问效。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网上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监督,对行政审批办理过程、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体外循环”等问题,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廉洁高效。
3.强化行政审批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承诺超时默许制”等办事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采取服务对象定期评议、随机调查问卷和发放征求意见卡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政务”。
(三)强化窗口职能
各部门要明确窗口负责人,进一步向行政审批办授权,按照“既能受理、也能办理”的要求,除法律明文规定和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由部门领导签署行政意见或需班子集体决定的审批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必须下放窗口,由进入“中心”大厅窗口负责直接签批办结,同时需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制作证照、印发批文等审批环节也应由窗口直接组织,保证审批窗口以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窗口工作人员要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骨干组成。窗口及工作人员要分别在部门和“中心”政务公开栏公布。
(四)健全规章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等配套制度和规定,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便民、利民。
各区、县(市)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内容,确保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