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鸡政发〔2014〕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3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市级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国家已定为非行政许可事项而我省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原则,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一)与省政府对应事项。
1.省政府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我市对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都予以取消。
2.省政府将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或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市级具有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规定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
(二)与省政府不对应事项。
1.对于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予以取消。
2.对于面向县(市)、区政府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3.对于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无法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再列入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4.对于需要通过强制备案的备案类审批,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实现“真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每一个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并附充分依据。市级部门要于2014年7月17日前将清理意见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编办。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好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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