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1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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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政发〔2010〕1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业经2010年5月5日市政府13届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要求,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2.稳步推进原则。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类别、分阶段积极、稳步推进。
3.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体现“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试点范围、主要内容和行政复议组织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和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此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内容是在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查,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统一对外,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集中受理;市政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若干名委员组成。委员从各工作部门主管法制工作领导、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政协委员、政法委人员、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以及党政机关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
(一)实施步骤。根据我市第一批机构改革方案及政府各工作部门近年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情况,将其中有行政复议权的37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分成两类,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类工作部门(24个):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外事办、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体育局、粮食局、物价监督局。
第二类工作部门(13个):市旅游局、人防办、经合局、畜牧兽医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药监局、公安局(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保局、执法局。
省直属单位及第二批机构改革单位参照第二类工作部门审查方式实施。
试点工作按照上述分类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对以第一类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审查,并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以第二类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独立组成案件审查组,形成案件审理报告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以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并报委员会主任审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部门)公章,送达当事人。
第二阶段,待条件成熟时,将第二类办理方式转成第一类办理方式,审查和议决工作均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同时,可视案件情况在案件审查组中吸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二)工作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始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集中受理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接收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且须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须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同时,抄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须明确告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点和联系电话。
2.集中审查
以市政府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办案方式不变。
以第一类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参与案件调查、听证。必要时,可以抽调一名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参与案件审查工作。
以第二类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暂由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承担,组成由3名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审查组进行审查。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案件审查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需进一步审查的,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10日;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40日内完成,40日内无法完成审查的,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30日。审查组完成审查后要形成案件审理报告,连同全部卷宗材料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审查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3.集中议决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组形成审理报告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签署决定意见。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组形成审理报告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议决。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指派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签。
4.分散决定
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后,加盖市政府公章,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部门)加盖公章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四、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原方式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集中了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基本内容,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上级有关试点工作要求,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按工作需要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机构编制调整和经费保障工作,涉及编制和人员调配的,各级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使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
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不断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配合,做好备案、审查、用印等工作衔接,处理好行政复议各项事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加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社会宣传,使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树立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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