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业经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二)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类别、分阶段积极、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需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必须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体现“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试点要求和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此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各委、办、局。主要内容是在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个人委员从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以市政府以外的委员为主体。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单位委员由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启动后,原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集中受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集中调查和集中议决,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由于市政府已经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的条件,先期成立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且以《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确定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因此,我市此次试点工作的重点是在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三、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始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集中受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接收处理应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不再单独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刻制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委托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且需要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需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或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上,必须明确告知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的地点和电话。

(二)集中调查。根据《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案件,案件调查工作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需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10日;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案件,案件调查工作自立案之日起40日内完成,40日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30日。调查组完成调查后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全部卷宗材料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三)集中议决。按照《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或主管主任)签署决定意见。

按照《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员会议决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中议决。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指派一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讨论议决案件。委员会议决后将案件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主管法制工作的市长)审签。

(四)分散决定。属于市政府本级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适用一般程序)或副主任审签(适用简易程序)后,加盖市政府公章,以市政府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属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适用一般程序)或副主任审签(适用简易程序)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部门)公章,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讨论意见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部门不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责任,但因事实调查不清或错误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自试点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市政府各委、办、局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其按原工作方式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是国际通行规则。行政复议集中了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基本内容,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一些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次决定在全国八个省(直辖市)进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推动我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重新构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重要步骤,将直接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变革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工作。

(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在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国家推行这次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求按照法律审查工作的内在规律建立起统一的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我市作为试点城市,对推动全国行政复议改革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作用。为落实好试点工作要求,要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工作需要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机构编制调整和经费保障工作,涉及编制和人员调配的,各工作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使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不断提高我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逐步构建起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配合,做好备案、调查、用印等工作衔接,处理好行政复议事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加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社会宣传,使我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树立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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