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发〔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和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精通行政法律事务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法向市政府及市直单位(含省直单位,下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集中立案审查和决定受理。

(二)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审查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审查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并承担会议记录。

(五)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并坚持民主集中制,客观、公正地审查、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坚持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不予受理意见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不予受理意见书上加盖印章后,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下发不予受理意见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不予受理意见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并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起草提出答复通知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提出答复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给被申请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案件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被申请人接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由二至五名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审查案件。

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由一至二名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至三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审查案件。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应当自接到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案件。

第十一条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制发延期、中止等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需要制发停止执行等实体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批准并由市政府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批准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上加盖印章后,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下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后三日内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在送达后三日内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印章后送达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拟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起草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报告,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决定是否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召开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召开五日前,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委员的专业特长,除主持人外,另从委员中选定四或六人参加会议,其中应当有行政机关以外的委员。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召开三日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印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参加会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准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二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整参加会议的委员。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后将案件讨论、决定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报告。

(五)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人员应当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和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的汇报。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询问案件的相关问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审查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对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

(五)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意见,认为有必要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书,报送市政府领导决定。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意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经市政府领导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发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条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一条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记录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各指定一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归档、保存,并将副卷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施行后,申请人向市直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坚持要求代收的,市直单位应当先行代收行政复议申请,在一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市直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单位应当在一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多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派出人员轮流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派出人员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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