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鄂政发〔2015〕69号
颁布日期:2015-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战略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全面推进“健康湖北”全民行动,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湖北”全民行动,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管理深入推进,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具体指标(到2020年底)。

1.城乡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80%行政村人居环境基本改善,建成2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

——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5%以上;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达到95%;

——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达到70%、乡镇达到35%;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提高到90%;污水治理率提高到20%;

——全省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力争达到90%以上。

2.居民文明卫生素质全面提高。

——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0%以上;

——全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100万人;居民体质达标率稳定在90%左右;

——创建无烟环境。全省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实现全面禁烟。

3.社会卫生综合治理有序推进。

——大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争取到2020年,国家卫生城市数量提高到全省城市总数的4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数量提高到全省乡镇(县城)总数的5%;

——以市(州)为单位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试点;

——“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

4.重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糖尿病、高血压、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

——全省传染病疫情继续保持稳中有降。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鼓励各地打破行政区划、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多种筹资模式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充分发挥已建成处理设施的作用,防止重复投资。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重点抓好生活垃圾干湿分类、单独收运和处理。交通便利的地方,应按“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一体化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交通不便、运距较远的村庄,可通过堆肥等方式科学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实现“一覆盖、两提高、建立三个体系”(行政村保洁全覆盖;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建立收运处理技术支撑体系、县域城乡统筹管理体系、资金筹措与分担体系)的治理目标。

2.加强生活污水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完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集中连片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的村庄,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断提高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散居及没有条件建设污水处理站的村庄,可采用分散排水方式,疏通整治现有排水沟渠。

3.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和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推进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和商品有机肥应用,控制面源污染。规范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行畜牧业生态健康养殖,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

4.实施水网净化工程。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大村庄河道沟塘整治疏浚力度。加快河网生态化改造,加强自然湿地保护,提高水系自净能力。推进河道沟塘疏浚机制建设,实现农村河道沟塘疏浚整治和管理养护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推进中小河流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工作。

5.加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城乡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经营管理。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将农贸市场标准化规划建设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扶持,将城乡新建居民小区的标准化农贸市场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6.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建立水源保护区,保障水源可靠、水质合格、管理到位。依托县城、集镇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管线,统筹解决邻近农村居民点的饮水需求。加强农村特别是血吸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流行区和地方病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到2017年实现有条件的学校全部采用集中式供水。

7.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从2016年起,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不少于2000户的农村改厕任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整合涉农项目资源,将农村改厕任务纳入“一建三改、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市场、乡镇党政机关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铁路公路沿线必须建设或改建无害化卫生公厕。加强改厕后续服务和管理,教育和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

8.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推动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卫生问题。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健全落实日常保洁和周末环境卫生大扫除制度。村(居)委会应将清洁卫生纳入村(居)规民约的内容,引导群众自觉维护环境整洁。

(二)继续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1.健全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各地要建立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主导,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龙头,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为支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将健康素养水平作为评价深化医改和卫生计生工作成效的关键指标之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2.切实加强健康管理工作。各地要以提升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重大疾病患者和重点人群为重点,以签约式服务、全程管理为手段,以医保基金总额预付、费用前置为保证,以适宜技术为支撑,积极构建健康管理工作体系,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评估、咨询和健康危险因素干预,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康生活方式管理服务,推动健康管理服务快速发展。

3.创新健康促进方式和载体。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1支以上健康管理专家队伍,举办健康巡讲等活动,向群众传播健康生活方式和保健知识,提高健康促进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移动客户端、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发布科学防病知识。继续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健康促进县建设活动,打造一批健康促进品牌活动。继续编印《健康素养66条》和制作实用性健康宣传品,发放到每个家庭。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时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对利用健康讲座进行产品推销活动的监测,及时纠正虚假错误信息,坚决取缔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行动。

1.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结合城镇发展统筹规划布局体育设施,重点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健康)步道、健康体育公园等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健康设施。全省人均体育设施面积达到17平方米。

2.健全全民健身组织。城市社区建有1个以上体育健身站(点),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总人数的25‰以上。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

3.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支持发展健步走、自行车等休闲体育活动。加强职工体育,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定期开展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四)加大无烟环境创建力度。

1.依法推进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地方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工作。

2.开展无烟环境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等重点场所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开展控烟宣传活动,提供戒烟咨询热线和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各类大众媒体、户外广告全面禁止各类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努力建设无烟环境。

3.加大领导干部带头禁烟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办文〔2014〕6号)要求,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各地要将禁烟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五)切实加强社会卫生综合治理。

1.编制健康城市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城市发展实际,编制健康城市发展规划,将健康政策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并保障落实。

2.大力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加强对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县城)创建的指导和监管,改进评价标准和办法,完善退出机制,对卫生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卫生城镇管理长效机制。到2020年,各市(州)要创建1个以上国家卫生城市,各县(市、区)要创建1个以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

3.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试点。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城市试点,促进城市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促进卫生服务模式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推动健康管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医院,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健康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效果评价,研究推广健康城市建设的有效模式。

(六)不断夯实爱国卫生基础工作。

1.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发动群众。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工作。改进爱国卫生活动形式和内容,动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参加义务劳动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探索推广居民健康自我管理、签约式服务等有效形式,发挥群众组织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广大群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2.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共同落实传染源管理、危险因素控制、防病知识普及、社会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控措施,调动各方力量,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与传播,推动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大力开展城区“除四害”工作,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策略,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

3.不断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应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确保基本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编制达到标准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省各市(州)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调查。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器械的管理规范,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减少环境污染。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化发展,规范服务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二)健全运行机制。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研究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每年召开会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各地要保持爱卫会办事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加强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17号)有关规定,继续安排“健康湖北”全民行动工作经费和卫生创建奖励经费,用于健康促进支持性环境建设和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乡镇(县城)地区的奖励。要将创建卫生城镇、“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形成良性运行的爱国卫生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模式,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爱卫办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认真梳理、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本系统的考核评估工作。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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