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鄂政办发〔2015〕9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提升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第四条考核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政府(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情况;
(三)年度省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考核评价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深度访谈、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考核评价细则,采取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情况等按一定比率换算得出。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由考核评价单位确定。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上半年,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牵头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和考核评价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评价方案、考核评价细则,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我评价,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三)实地核查。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四)综合考核。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自评情况、平时考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正式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省人民政府通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目标办、省委组织部和省综治办,作为对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市(州)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市(州)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州)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