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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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州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促进州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州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保持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州出资企业)。
第五条州财政局为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州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20%-3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3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州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州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州人民政府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2.州出资企业或州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
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州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出;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
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转移性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
(二)编制、申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编制、申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报告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六)负责收取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七)执行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
(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州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州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州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每年9月底以前,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次年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州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州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送州财政局。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三)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州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州财政局、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州财政局。
第十九条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州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州财政局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州财政局、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州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州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州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州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州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重大事件发生、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州财政局编制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年度预算确定后,州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州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州出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和州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州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州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上一年度州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州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立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有关州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州财政局、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州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州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负责督促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州审计局负责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州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交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州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州出资企业未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资金。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州财政局、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州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州政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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