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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发〔2012〕2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
黄政发〔2012〕23号
201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自2012年7月1日起,原由市政府部门(除银监、人行、国税、海关等部门外)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市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向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相关部门不得自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移送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办理或告知申请人向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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