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发〔201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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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黄政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法治黄冈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工作规范,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行政复议业务工作规范化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关键。要切实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决定、善后”四个环节的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复议业务工作的规范化。
(一)以畅通为目标,规范案件受理。
一是要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有效途径。市县行政执法机关要遵照有关规定,在制发的所有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文书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要实行行政复议受理重心下移。行政复议受理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各县(市、区)要在乡(镇、办)设立3个以上的行政复议申请代办点,有条件的可在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政府法制部门可试行在当地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网上受理平台和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经济的申请渠道。
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通过信函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申请人出具已收到申请书的回执;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记录,完备申请人签字手续。
四是要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机制,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依法正确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信访接待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以合法为目标,规范案件审查。
一是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受案后,由办案人交叉阅卷,制作阅卷记录,制定调查方案。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应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形成结案意见并报复议机关批准作出复议决定。
二是要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采用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也可实行案件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是要全面细致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要坚持“分析案情严而细,审查证据真而专,情况调查实而全”的原则,在主体适格、客观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行为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三)以公正为目标,规范案件裁决。
一是要严格依法裁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作出行政复议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二是要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三是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及流转、林木林地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难点问题的案件,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复议案件,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四)以和谐为目标,规范案件善后。
一是要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裁决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
二是要督促行政复议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行政复议长效机制
制度建设是行政复议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要逐步建立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确保行政复议每个环节有章可依。
(一)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07〕12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
(二)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备案制度。要加大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建立行政复议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将行政复议相关情况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上报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是:本机关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的统计数据;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台帐;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坚持行政复议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坚持实行年度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对评查主体、评查方式、评查标准及评查结果的使用作出规定。各办案部门要定期对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自查,政府法制部门要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办案部门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之中。
(四)完善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市县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促进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行政复议案卷档案实行专人专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即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订装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五)探索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考核评议,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年终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队伍机构建设,确保行政复议高效运转
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加强行政复议配套设施建设,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一)加强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市县政府和市直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确保行政复议队伍相对稳定,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法制部门和市直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要有专门的科室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行政复议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体系,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考核评议等管理制度。
(三)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县政府要大力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在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专项经费的基础上,每年要适当增加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市直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各行政复议机关要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设置接待当事人和举行听证的场所,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设施设备,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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