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完善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完善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黄政办发〔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和部分县市政府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试点工作中也存在着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不尽合理、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保障能力不够到位等问题,制约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全市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

(一)组织形式。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市、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人数可自定,同级政府法制办主任可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构成和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按既定方案确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名称、内部设置和职能配置由县(市、区)政府自定。

(二)运行模式。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政复议权,即县(市、区)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决定权均集中到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部门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再受理依上述规定由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的案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收到的应由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及时转送或移送。

在集中受理的案件中,对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政府是被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应诉,法定复议机关配合;对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是被告,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应诉;对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政府是被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应诉,法定复议机关配合;法定复议机关未将行政复议申请转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导致行政诉讼的,法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于一般案件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可以书面审理形式为主审理,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案件,采取核查、听证等方式审理,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集相关委员举行听证,并提出案审意见,交复议委员会会议议决。对于符合和解或调解条件、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或调解的,应当采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主任委员签发。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使用“×××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市政府继续推行和完善“市长审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县(市、区)政府首长审理案件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制度、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非常任委员遴选制度、听证制度、调解和解制度、案件办理程序制度、委员工作守则等制度,实行立审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制度,推行公开办案。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先行和解或调解制度。

要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协调配合机制,尽可能将行政争议依法纳入行政复议法定渠道加以解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新制度,努力推出试点新项目,形成自身新特色,提升试点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一)机构队伍保障。为保证案件集中后审理工作有序进行和立审分离的要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复议人员一般为4~5人。确因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是建立部门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每个被集中的部门(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2名行政复议联络员名单,供临时抽调协助办案;三是从非常任委员中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协助办案。

(二)物质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和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等规定,落实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听证室、审理室等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影像设备。

(三)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中必须的场地建设、案件办理、下乡办案、聘用人员经费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切实加强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行政复议权集中后,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总结经验,多方交流。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小结,认真分析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市内外县(市、区)政府的交流,吸收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试点工作内容,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使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三)强化监督,加强指导。黄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了解和掌握所辖试点县(市)的试点情况,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并采取情况通报、经验交流、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与黄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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