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黄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现就我市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为原则,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切实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状态、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含义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是指将市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各部门和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省直管部门除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权集中,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门复议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议决,以各法定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遵循《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复议监督和完善复议救济为重点,通过健全复议程序和增强公开性,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二)为民原则。试点工作要贯穿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行政复议为人民群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提出复议申请,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三)责任原则。要体现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性质,坚持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责任,科学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与法定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中专家议决、承办人责任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

(四)监督原则。试点工作及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配,坚持以专业性为主,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

(五)程序与效率并重原则。程序是质量和公正的保障,效率是复议的特点和生命。健全复议程序,坚持案件调查权、审理权与议决权分离;完善证据制度,重视公开审理和质证听证,善用调解手段;严格审理期限制度,严禁久复不决。

四、组织机构

设立“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的议决机构。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和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市人大、市政协、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司法局推荐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院校法学专家、资深执业律师构成。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取证、组织质证听证、提请议决等事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县级配置),配备复议工作人员7—10名。工作人员的来源:市政府法制办现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根据“鄂政发〔2004〕54号”文件、“鄂编办发〔2006〕52号”文件关于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要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根据法制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适当调增复议工作人员;复议工作量较大的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人员集中办公、人事关系不变)。

五、工作机制

复议委员会实行“两集中、一分散”工作机制。“两集中”即由市政府“集中办案人员、集中案件审理”。从试点实施之日起,原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和审理。申请人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法定复议机关受理后移送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一分散”即分散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议决后,以原法定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合议制。每次议决案件,从复议委员会委员中选择9—15名委员召开案件议决会议,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定复议机关行政首长作为案件议决会议当然成员,其他成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资深律师委员中选择产生,保证每次议决会议非行政性质的委员不少于50%。案件议决要充分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实现案件的专业性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和谐统一。

六、工作措施

(一)畅通复议渠道

1.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系统。申请人除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邮寄、传真行政复议申请书外,可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2.开设行政复议热线电话。通过电话咨询宣传行政复议法知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建立行政复议信访告知制度。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4.建立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信访部门的联系制度,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信访局代拟《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的意见》予以明确,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严格复议程序

1.创新审理方式。改变现在以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应采用开庭审理和质证听证方式。

2.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复议庭审,促进依法行政。

3.将调解作为办理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办案,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4.坚持案件调查审理权与议决权分离制度。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听证质证,复议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5.实行案件承办人责任制度,承办人对案件调查、证据审查以及履行办案程序、执行办案期限等具体工作负责。

6.严格复议期限,严禁久复不决。

(三)扩大社会参与程度

每次议决案件组成的案件议决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资深律师委员应占半数以上,案件议决要充分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

(四)强化法定复议机关的责任

相对集中只集中案件的审理权,案件法定复议机关的权利和责任不变。相对人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法定复议机关应予受理,受理后移送市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法定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当然的议决委员;复议委员会议决的案件,以法定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以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增强公开性

1.审理公开。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

2.结果公开。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期限均在政府法制网站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复议队伍建设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时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七、工作要求

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等一系列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高度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要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抓紧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拟订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把本方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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