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的意见(荆政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场主体是“壮腰工程”的重要支撑,进一步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对于扩大经济总量,实现富民强市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由2012年的19万户增加到30万户。其中各类企业(含内资、外资、私营企业)由2012年的2.8万户增加到4.5万户;个体工商户由2012年16万户增加到25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012年2156户增加到4000户;家庭农场发展到500户;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每年不少于2000户,三年达到6000户。全市“小进规”、“小进限”企业数量年均分别增长15%、20%,支持新组建企业集团30家,助推企业上市1至2家。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经营一批。

1.对已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户,因办证条件高、收费标准高等原因尚未纳入规范管理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荆州实际,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经营者完善经营条件、办证条件,依法督促其办照经营。

2.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加强管理,将私人运营车辆和船舶纳入个体登记。对挂靠性质个人运营车辆和船舶进行清理和分离,引导督促办理个体登记。

3.对写字楼、商场、超市、卖场、农贸市场及各类专业市场内有固定柜台、摊位、办公场所的租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二)扶持发展一批。

1.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组织开展一系列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的大型活动,通过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宣传促动、典型带动、载体拉动等多种措施,激发城乡劳动者创业热情和民间投资活力。通过引导扶持创业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创业经营活动,将广大创业主体变为实实在在市场主体。

2.结合荆州农业大市特点,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社、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宣传引导、登记注册、政策扶持等方面下功夫,推动涉农市场主体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

3.大力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市场主体。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扶持科技人才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科技创业。大力推进农村科技创业,鼓励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

(三)转型升级一批。

1.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引导鼓励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对从事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依法应当转型升级的对象范围,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工商登记机关督促其限期办理转型。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0人以上,或有自主品牌、有成长性的;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经营的,积极引导其自愿申请转型升级。

2.大力推进全市“小进规”、“小进限”企业增长。扶持更多小型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贸易企业进入限额以上,做大经济总量。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逐步摆脱“家庭式”、“作坊式”经营管理模式,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质量。

3.开展重点私营企业培育。组织企业开展以“争创龙头企业、争创名优企业、争创上市企业”为主要目标的创建活动,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90%以上的重点培育私营企业成为省市龙头骨干企业、80%以上成为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30%以上成为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大力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在全市农副食品加工、机械制造、医药化工、轻工建材、纺织服装、电子信息、高新技术等产业中,选择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打造荆州产业航母,提升荆州企业在全省、全国的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旅则旅,创业致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市外、省外资本和人员来荆投资企业。

(二)加大财政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从事农家乐项目的,指导申请并落实1万元的农家乐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的增量,每增加5亿元,政府给予10万元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总额超过1亿元,每增加200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金融扶持。切实加大金融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到荆州设点布局,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创新和推广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有效加大对创业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引导更多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继续推动高成长型的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挂牌、融资,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加大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力度,聚集更多的社会资本服务城乡劳动者创业。

(四)实施税收优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月,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500元/次。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及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8000元/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国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除广告服务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际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所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优化准入环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胆探索商事登记办法。工商管理部门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的注册验资手续,实行微型企业登记注册“零首付”、对所有市场主体登记实行“零收费”。放宽重点项目筹建登记要求。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各部门要全面提高审批效能,对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实行当日办结,其中工商登记许可当场办结;对企业各类许可确保6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工商登记许可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般违规行为,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为主,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六)强化创业培训。完善创业培训体系,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知识培训,帮助一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扶持一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并建立培训效果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七)支持农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购买农机的,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对达到国家、省、市级规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并给予相应补贴。

(八)开展企业综合服务。开展市场拓展服务,帮助市场主体积极开拓市场,引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投资融资服务,探索建立企业互助协会、加强与金融单位合作、完善风险内控机制,打好融资“组合拳”。开展科技应用服务,充分利用全市现有大学和科研机构条件,寻找投资主体,为企业提供商贸物流科技应用服务。开展管理创优服务,重点做好人力资源培训,人才引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政策、法律、公共危机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咨询。开展文化创建服务,帮助培育企业文化,建立特有的价值体系、企业使命和企业精神,提高企业内聚力。

(九)规范收费行为。对所有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实行零收费。对小微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工商、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成本费,由财政给予补助或承担。

上述各项财政贴、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部门职责

(一)工商部门。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职能。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拟定和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市场主体增量提质规划。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意见》,发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完善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场租水电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扶持补助贴等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为城乡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登记、融资扶持、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三)农业和林业部门。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社、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捕捞及兽药、种畜禽、生鲜乳等经营主体的管理,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对农村种植养殖户、农产品加工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经济人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无证餐饮摊点的管理。加强对小餐饮、小饭桌、夜摊小吃、私房菜馆、农家乐的清理和监管,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帮助他们完善条件,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五)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加强运营车辆的管理,负责将私人运营车辆纳入个体登记,对挂靠交通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个人运营车辆进行清理和分离,引导督促其办理个体登记。结合车辆年审工作,引导私人运营车辆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六)商务部门。加强对商务服务企业的登记指导,负责对写字楼、商场、超市、卖场、农贸市场及各类专业市场内有固定柜台、摊位、办公场所的租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对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经营、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成品油经营、仓储物流、零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小进限”工作,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一步细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个体大户转型升级,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扎实做好“小进规”工作,帮助更多有潜力、有条件的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着力培育大企业集团,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牵头组织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八)旅游部门。加强景区的规划、开发和管理。负责引导景区景点的经营业主和经营户办理工商登记,规范经营行为。

(九)教育部门。加强对举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管理,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经营主体(包括建设项目部)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全面清理整顿建筑领域的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文化广电部门。加强对连锁网吧、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以及音像制品和出版物经营、出版、发行、进口、复制、包装、装潢、印刷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对用地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情况的审查,到期未年检的不予受理。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

(十四)卫生部门。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

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引导、指导和管理,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指导、检查和督办。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荆州市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局、市林业局、市文物旅游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药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要建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部门联系机制。建立市直部门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推进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的工作规划和目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本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时研究和调整优化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工作考核制度。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要将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具体考核指标由市工商局制定。市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年底按5%的权重纳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

(四)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每季度向市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市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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