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将对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组织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分批进行《行政强制法》轮训。各地也要认真开展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并在2011年12月30日前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知识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若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存在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各地各部门从执法人员中挑选,并须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确定(公安干警除外)。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前,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和具备行政强制实施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不在政府法制部门公布名单之列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现行体制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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