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要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维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的重大安全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市经信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等依法进行清除;对塔吊碰线等违章施工作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住建、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要加强与电力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新建、改扩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有关事宜,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周边有电力设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部门意见。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对电力通道内的绿化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园林部门申报,在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修剪;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要与相关企业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并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惩防并举,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层层签订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书,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目标和职责,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保护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市综治办要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市公安部门要积级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电力警务室职责,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成立专班,加大侦破力度,力求尽快破案;对案件频发地段和部位,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市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收购点;对违法收购赃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实施群防群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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