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函〔201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认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是今后较长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好《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加强我市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升我市行政复议能力的必要途径,是落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必然要求,是为服务“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把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内容

实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内容,突出“双基三化”(注重行政复议基础、基层工作,实现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数量化、信息化)这一重点,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程。

三、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工作任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从2012年11月启动,2014年8月底基本完成,分为四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2年11月至12月)。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

??(二)落实任务阶段(2013年1月至12月)。根据《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按照《荆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分解表》(附后)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自查巩固阶段(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对照《荆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分解表》逐项进行自查,查缺补漏,完善并巩固建设成果,并于2014年6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7月至8月)。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编办等单位成立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认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研究落实《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头绪多、难度大、任务重,要统筹规划、分清主次、细化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本通知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三)明确责任、量化考核。市政府将根据《荆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分解表》,每年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成效。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也将根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四)不断总结、及时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2012年11月9日

荆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分解表

项目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一、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行政复议组织领导规范化。(1)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2.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化。(1)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简易程序、和解调解以及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监察部门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3.机构设置规范化。(1)县市区政府应在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2)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10月

4.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1)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工作较重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强配齐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2)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10月

5.经费保障规范化。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的经费标准,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行政复议经费与日益增长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6.复议场所规范化。(1)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2)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结合单位实际,为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科室安排必要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和档案保管场所。

各县市区政府,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10月

7.办案器材保障规范化。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的办案用车,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二、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二、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8.复议窗口建设规范化。(1)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工作。(2)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行政服务大厅要设置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代收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为群众提供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复议机关要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悬挂行政复议指南(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承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指导和解答行政复议的有关问题。(3)政府系统门户网站要做到“四有”,即首先有行政复议窗口按钮;二级栏目中要有行政复议指南;有行政复议申请单位或邮箱;网站后台有固定的人员维护和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9.复议权利告知规范化。(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行政机关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2012年12月

10.受理环节规范化。(1)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2)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11.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规范化。(1)认真落实《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查工作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查工作

12.行政复议答复规范化。(1)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2012年12月

13.审理方式规范化。(1)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14.调查取证规范化。(1)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2)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2013年6月

15.审查程序规范化。(1)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2)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办案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起草审结报告;延期的案件应在延期届满前20日审查完毕;复议机构审核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3)办案人员审查意见应提请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合议或审议意见应有文字记录。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16.和解、调解规范化。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17.复议决定规范化。(1)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决定。(2)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3)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四、规范行政复议文书管理

18.文书格式规范化。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19.文书送达规范化。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刊载。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20.案卷管理规范化。(1)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2)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可以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五、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五、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21.不予受理行为监督规范化。(1)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2)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3)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要督促其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对经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通报,督促纠正;对经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

2012年12月

22.复议决定履行规范化。(1)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2)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23.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适用规范化。(1)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提出相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2)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24.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绩考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25.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规范化。(1)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在20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2)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6月

26.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规范化。(1)强化领导,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2)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咨询接待、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复议决定等工作流程的信息化,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统计和监督机制。(3)加大资金、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4)加强市、县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强化基层政府、部门的网络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5)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人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3年10月

27.量化考核规范化。(1)根据本地方、本部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及责任主体,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2)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将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对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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