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9〕46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46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调整市城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理顺市城区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方案》、《调整市城区市政园林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调整市城区城管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调整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调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调整市城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理顺

市城区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方案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荆政发〔2008〕49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城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理顺市城区规划管理事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划分市、区规划管理事权,按照统一规划,强化监督,重心下移,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办或乡镇)、四级网络(市、区、街办或乡镇、村或居委会)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精简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运行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规划权集中在市级行使。市规划局及各规划分局负责荆州市城市规划区(荆州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1576平方公里)的城乡规划管理。各区建设局不再行使城乡规划职能。

(二)明确各规划分局的经费渠道。荆州分局和沙市分局的人头经费由市规划局负责,工作经费按2008年核定的基数由市规划局按月拨给两区;荆州开发区分局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按原渠道不变。

(三)加快建立科学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市、区规划管理范围及职责。

1.规划编制和报批。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480平方公里)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区重要地块及空间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分工管理范围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和省政府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过程中,有关部门要采取听证会、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区(含荆州开发区,下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2.行政审批。

(1)市规划局直接负责其直管范围以内的行政审批。市规划局直管范围包括:《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的市城区建设用地范围,约102.5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海子湖风景区)、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控制建设地带;在市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和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及控制建设地带以外的区域,建设用地规模超过1公顷的居住项目及建筑规模超过5千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重点项目。

(2)各规划分局负责市规划局直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和直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事权:一是核发划拨用地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二是核发出让地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三是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四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是审批市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是实施批后管理,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过程查验、规划核实,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

(3)市规划局直管范围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管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规划分局实施规划许可预审,报市规划局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各规划分局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4)市规划局直管范围以内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市规划局授权各规划分局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

(5)市规划局直管范围内的私房由市规划局授权各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核准后,由规划分局审批。

(6)各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及村庄规划,对集中建设的农村居民点规划编制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相关规定对农民新村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7)市城区范围内火车站、机场、港口、铁路编组站等重大交通枢纽工程,市级水厂、电厂、垃圾处理厂、天然气门站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国家、省重点工程,跨区域的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各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8)各规划分局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对相关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块,应抓紧组织规划编制。对确需建设又暂无法定规划依据的建设项目,应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审批。

3.规划执法监察。已经规划许可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属规划管理范畴,由市规划局授权各规划分局负责批后管理;其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属城管监察范畴,由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城管等部门负责执法监察。

对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按照前述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由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处罚决定,由各规划分局和城管部门分别按上述职责划分负责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责成各规划分局和区级城管等部门按职责划分,负责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拆除历史形成的违章建筑工作,由各区城管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拆违计划,报经市规划局核准后,由各区城管局在分片整治工作中拆除。其工作经费,按市规划局核实的实际拆违面积,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助标准,由市建委研究确定。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规划许可与区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衔接、抄告工作。

对重大批后违法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可直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领导与管理。规划分局接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分局党组织关系和财务关系下放到区。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由市规划局管理。分局局长由市规划局征求区政府意见后任免。区政府要强化对辖区规划执法监察的领导;积极支持规划分局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加大对辖区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以及规划执法监察管理经费的投入。

规划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和区建设局的支持配合下,要加快建立健全由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网络。交接后区建设局不再行使规划职能。

(二)加快各规划分局许可预审报市规划局核准建设项目的办理速度。市规划局通过实行每周集中业务会审的形式,对各规划分局实施规划许可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核准。在此基础上,由各规划分局具体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以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办事效率。

(三)建立完善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共享的信息平台。市规划局要加快推进全市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共享与应用,建立全市规划系统一体化的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标准通用,联网审批,网上监管。

(四)建立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市规划局要加快建立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领导、指导、监督和考核。对越权规划、违规许可与审批的,市规划局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审批等。对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规情况或重大违规情况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有关规划分局审批权限,暂停期限为半年,暂停期间由市规划局办理该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各规划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迅速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乡镇规划管理。

(五)加强全市规划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市级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职责要求,市规划局管理职能由单纯的城市规划管理扩展到城乡规划统筹管理。市规划局要大力加强全市规划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加强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迅速提高各分局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提升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调整市城区市政园林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荆政发〔2008〕49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城区市政园林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有利于全市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有利于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分级管理的职能范围,理顺市、区市政园林分级管理的事权关系,努力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在市城区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管理的前提下,保障城区交通骨架网络的畅通、城区绿化景观的整体效果、排水管网体系的统一调度和城区防洪河渠的统筹协调。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市、区两级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三)坚持投资建设、管理、养护主体相统一。

(四)明确界定,各负其责,稳步实施,上下联动,确保分级管理的分工协调。

三、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及范围

(一)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共10项,具体为:一是负责在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单位、庭院、开发小区)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二是负责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核发放;三是负责主次干道等67条道路(具体范围附后)内的临时占用审批,其他道路和街巷由区级审批;四是负责主次干道等67条道路的挖掘还原审批,其他道路和街巷由区级审批;五是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树木移植、砍伐审批;六是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七是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核准;八是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九是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审批;十是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二)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市城区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

(三)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城市市政园林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市城区内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区分级建设、管理和养护职责

(一)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市政园林专业规划的管理及实施;对市城区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计划进行编制并组织实施;区级管理部门按隶属地域进行建设计划的编制和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市城区主次干道等67条道路的路面、排水、桥梁、绿化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其他次干道或街巷的日常道路、排水、桥梁、绿化及附属设施由各区级部门进行管理。

(三)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大型游园、风景林地及水系绿地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其他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社区街巷绿地、公路、铁路、河道和堤防绿地由各区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建立完善市政园林管理联动机制

市政园林实行市、区分级管理,整体联动,分级负责,做到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严禁超权限、超范围审批,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确保城市市政园林整体形象和建设效果。加强市城区市政园林网络信息平台联动建设,做到资源共享,推进市城区市政园林建设与管理。

调整市城区城管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荆政发〔2008〕49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城区城管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

荆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依照法规授权和市有关部门的委托,统一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分局)受市执法局的委托,以市执法局的名义执法,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行政执法范围

市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区执法分局的行政执法范围为各区行政辖区内的规划管理范围。市城区内涉及重大行政执法行动需跨行政辖区执法的,由市执法局统一调度各区执法分局人员,不受行政执法区划的限制。

三、行政执法监督

(一)市执法局目前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列举的六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市规划部门实行项目批后管理的违规行为查处除外。

(二)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市政府将逐步集中其他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交市执法局行使,具体执法监督事项另行通知。

(三)市执法局要按照“市级事权以宏观指导、执法监管为主,区级(含荆州开发区)以具体管理为主”的原则,将除户外广告管理以外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区执法分局行使,具体委托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等事项在执法委托书中确定。

四、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各区执法分局以市执法局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作出相关决定后的3日内,将行政处罚文书报市执法局备案。

(二)市执法局要对各区城管执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其呈报备案的行政处罚文书严格审核,及时纠正不适当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由各区执法分局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报市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会由市执法局组织。

(四)因区执法分局城管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执法局统一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的诉讼费用、国家赔偿或民事赔偿费用由区执法分局承担。

五、行政处罚收入

市、区城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处罚票据,所有的罚没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调整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荆政发〔2008〕49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长效管理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他社会成员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效管理。

(二)权责明确原则。明确市、区、街办、社区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全面参与”的城市管理格局。

二、作业区域和责任主体

(一)市城区67条主次干道(道路明细附后)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环境消杀、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城区公共厕所管理由市城管局发包委托相关环卫专业公司负责。荆州区、沙市区所辖范围(市城区67条主次干道之外)的环境卫生由两区负责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到生活垃圾中转站;两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含主次干道)。荆州开发区负责区域内所有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居民小区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置工作,负责区域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二)各区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公路、铁路、河道、文物、堤防、园林等部门做好相应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的选址协调工作,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之前的清运和处理。

(三)市区内河道、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公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城中村、各类市场等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和责任区域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城管部门书面明确。

三、作业质量管理

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及居民社区作业质量、洒水降尘与环境消杀、垃圾清运和处理、公厕管理质量由市城管局制定标准。

四、作业质量考核

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的日常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公厕管理、洒水降尘与环境消杀作业质量的日常考核,社区及小街小巷的日常考核由各区负责。

五、其他

(一)市城管局负责拟定市城区环境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区实施;参与编制市城区环境卫生等专业规划;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负责重大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二)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城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考评、实施奖惩。

调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荆政发〔2008〕49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荆政发〔2005〕19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原则

适用于市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城管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按照“谁服务、谁收费”和有利于提高收费效率的原则确定。

二、征收主体和标准

市城管局是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拟定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做好征收、代征单位的授权、委托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实施奖惩。各区相关部门和环卫专业公司具体负责相应征收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荆政发〔2005〕19号文件执行。

市城管局向其委托的收费单位颁发委托书,受委托收费单位应做到凭证按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三、征收单位和票据使用

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单位为:

(一)居民户和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统一征收;

(二)主次干道(明细见《调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附表)单位门店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相关环卫专业清扫保洁公司征收;

(三)荆州区、沙市区范围内小街小巷和居民社区内的单位门店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委托荆州区和沙市区相关单位收取;

(四)荆州开发区范围内(含主次干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荆州开发区相关单位收取;

(五)各区(含荆州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委托各区收取;

(六)动用大型收集容器,以机械方式转运生活垃圾的缴费单位,由市城管局委托相关环卫专业公司收取;

(七)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等不能自行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中转站的缴费对象,由市城管局委托相关环卫公司收取;

(八)主次干道与小街小巷交叉区域的单位门店收费,原则上以其大门朝向为标准进行确认。对于有争议的,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

车辆收费使用市财政统一票据,建筑垃圾收费使用区财政统一票据,居民户收费使用供水部门统一票据,其他类收费使用市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具体申领办法由市城管局与市地税局共同商定)。

四、罚则与监督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进行征收管理,严禁超标准、跨区域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降低、提高标准或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应收费额3倍的罚款,由市城管局提出罚款额度,由财政部门从违规主体的月度城市管理经费中扣除并予以通报。

市建设、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管。

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荆政发〔2008〕49号)精神,现就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和随机、定性和定量、单项与全面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严格奖惩,营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检查考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各区、市城管办、市城管局和9个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公示检查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组织例会讲评,督办各级各部门及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检查考核时,聘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负责人以及代表、委员参加。

三、考核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和市城管局;第二个层次为: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考核内容及细则

主要对组织领导、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园林绿化、临街商亭、执法监督、信访投诉、小街巷(社区)以及城管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评分细则由市城管办制定。

五、考核方法及计分方式

检查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测评。

(一)月考核。设例查、暗查、投诉曝光及整改3项。例查、暗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例查每月1次,采取随机抽签、同类等量参评进行;暗查不定期进行。投诉曝光及整改考核以记录为准。

(二)年度考核。年底,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考核。考核成绩按照各分项综合得分确定。

六、奖惩办法

(一)定期通报。每月根据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检查考核情况,并在新闻媒体、城管信息网站公示。

(二)物质奖励。年底依据月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三)责任追究。凡对检查通报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责令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年终考核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评先,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考核工作,亲自组织、经常过问和检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狠抓工作落实。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市、区城管局和各城管职能部门要对照《考核评分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日志、检查纪录等工作;组织开展内部自查,做到日巡查、周检查、月小结、年总结,确保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严格考核。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设专栏、专题、专版、专访,对城市管理检查进行跟踪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城管办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考核评比、督办检查工作,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提高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成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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