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空气污染,创优市民生活环境,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茅箭区(不含大川镇、茅塔乡、赛武当保护区);

张湾区(不含黄龙镇、方滩乡大部分区域、西沟乡、秦家坪林场);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

五、执法主体及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安监、工商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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