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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十政发〔2015〕25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空气污染,创优市民生活环境,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茅箭区(不含大川镇、茅塔乡、赛武当保护区);
张湾区(不含黄龙镇、方滩乡大部分区域、西沟乡、秦家坪林场);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
五、执法主体及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安监、工商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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